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581刑初590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雪标,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27X,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住陆丰市******************。
因本案于2020年1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伟建,系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二部刑诉(2020)Z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福、欧雪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欧福于2020年10月16日死亡,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裁定对被告人欧福终止审理,对被告人欧雪标继续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建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雪标及其指定辩护人许伟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同案罪犯李惠英(已判刑)于2014年10月29日,向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厂址设立在陆丰市*******************水泥结构楼层,同案罪犯李惠英是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为糕饼、面包、烘焙食品加工、销售,进行生产粽子、饼干等食品。
后因生意不好,无营利,李惠英便与被告人欧福、欧雪标、同案罪犯欧雪亮(已判刑)等家庭成员,密谋利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幌子,作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月饼的窝点,以家庭成员为主,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等牌月饼。
议定由被告人欧福与李惠英负责厂子管理,被告人欧福还负责招工、发放工人工资、记帐等工作,被告人欧雪标负责购买原料,欧雪亮负责销售。
李惠英还出资人民币10万元。
先后雇请欧某7、欧某10、欧某8、欧某9等村民,到该制假窝点,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美心”、“安琪”等牌月饼。
2016年8月18日下午4时许,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13810个,并对生产设备进行查封。
经陆丰市******价格鉴定,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美心”月饼,价值人民币747673.4元。
被告人欧福、欧雪标与李惠英、欧雪亮一伙在厂房被查封后,私自撕毁封条,继续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月饼。
2016年9月2日,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8251个、“安琪”双黄白莲蓉月饼20952个。
经陆丰市******价格鉴定,缴获的“美心”月饼,价值人民币446709.14元,“安琪”月饼价值人民币751548.24元。
上述查获月饼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属合格产品。
2016年9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依法对同案人殴雪亮租用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老大坑篮球场附近一平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同案人殴雪亮从陆丰市制假窝点生产的,载往深圳市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七星伴月”月饼1032盒、“美心双黄莲蓉”月饼1600盒、“荣华”月饼792盒、“安琪八星报喜”月饼1088盒。
查获的月饼价值人民币240106.06元。
查获前,殴雪亮已将陆丰市制假窝点生产的,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进行销售,获赃款人民币102830元。
综上,被告人欧福、欧雪标与其同案人,共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等牌月饼,总价值人民币2288867.38元。
另查,被告人欧福、欧雪标为非法牟利,与同案人庄建明、庄利杰(均在逃)等人,密谋假冒注册商标事宜后,议定由庄建明、庄利杰一方提供饼干、巧克力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包装盒等制假原料、工具,运往被告人欧福、欧雪标位于陆丰市***********鹰架脚的闲置厂房,交由被告人欧福、欧雪标进行包装。
同时议定等每盒饼干的包装费为人民币2元,每盒巧克力的包装费为人民币1.5元。
从2020年1月3日至同年1月5日,被告人欧福、欧雪标在该处,利用庄建明、庄利杰提供的制假原料、工具进行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的饼干、巧克力。
2020年1月5日下午3时许,陆丰市市*监督管理局汇同陆丰市公安局,在该制假窝点抓获被告人欧福、欧雪标,现场查获烤箱、320回转式枕式包装机等饼干、巧克力生产设备一批,“LINDT”(林德)瑞士莲冰山巧克力(混合装)成品12箱、嘉顿家庭什饼干(内销)93箱、嘉顿家庭什饼干(外销)9箱等。
经鉴定,查获的丹顿蓝罐曲奇铁盒装、“LINDT”瑞士莲冰山巧克力、嘉顿家庭什饼干、FERRERO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等涉案产品为伪造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费列罗有限公司和嘉顿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商标权。
经陆丰市******鉴定,LIDN(瑞士莲)牌巧克力1箱价值672元人民币、丹麦蓝罐曲奇饼干1箱价值753元人民币、嘉顿家庭什饼干(内销)1箱价值511元人民币、嘉顿家庭什饼干(外销)1盒69元人民币、FERRERO(费列罗)巧克力1粒价值2.44元人民币,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物品价值共计189024元人民币。
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测报告:上述查获食品均为合格产品。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欧福、欧雪标无视国家法律,竟进行假冒注册商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欧雪标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雪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雪标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欧雪标具有如下的量刑情节:一是被告人欧雪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是被告人欧雪标为庄姓兄弟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应当认定为未遂。
三是欧雪标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良好,恳请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并依法给予执行缓刑。
经审理查明: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是第4490038号、4490058号注册商标“美心”、“香港美心月饼”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自2007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止;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是第6518484号注册商标“安琪”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
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包括月饼、糕点等。
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是丹麦公司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KELSENGROUPA/S)、瑞士公司林德和斯普伦杰得巧克力公司(CHOCOLADEFABRIKENLINDT&SPRUNGLIAG)、意大利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SERREROS.P.A.)委托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其知识产权事宜的代理人,是“蓝罐”、“LINDT”、“FERREROROCHER”(商标)等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所有人。
嘉顿有限公司是第4003568号、3747014号“Garden”“嘉顿”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被告人欧雪标与同案人欧福、同案罪犯李惠英、欧雪亮等人在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假冒注册商标应用于其自家生产的月饼、饼干、巧克力的包装上。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同案罪犯李惠英于2014年10月29日,向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了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厂址设立在陆丰市*******************水泥结构楼层,同案人李惠英是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为糕饼、面包、烘焙食品加工、销售,进行生产粽子、饼干等食品。
后因生意不好,无营利,同案罪犯李惠英、欧雪亮与同案人欧福、被告人欧雪标等家庭成员,密谋利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幌子,作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月饼的窝点,以家庭成员为主,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等牌月饼。
议定由同案罪犯李惠英与同案人欧福负责厂子管理,欧福还负责招工、发放工人工资、记帐等工作,被告人欧雪标负责购买原料,同案罪犯欧雪亮负责销售。
同案罪犯李惠英还出资人民币10万元。
先后雇请欧某7、欧某10、欧某8、欧某9等村民,到该制假窝点,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美心”、“安琪”等牌月饼。
2016年8月18日下午4时许,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13810个,并对生产设备进行查封。
经陆丰市******价格鉴定,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美心”月饼,价值人民币747673.4元。
同案罪犯李惠英、欧雪亮与同案人欧福、被告人欧雪标在厂房被查封后,私自撕毁封条,继续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月饼。
2016年9月2日,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8251个、“安琪”双黄白莲蓉月饼20952个。
经陆丰市******价格鉴定,缴获的“美心”月饼,价值人民币446709.14元,“安琪”月饼价值人民币751548.24元。
上述查获月饼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属合格产品。
2016年9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依法对同案罪犯殴雪亮租用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老大坑篮球场附近一平房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同案罪犯殴雪亮从陆丰市上述制假窝点生产的,载往深圳市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七星伴月”月饼1032盒、“美心双黄莲蓉”月饼1600盒、“荣华”月饼792盒、“安琪八星报喜”月饼1088盒。
查获的月饼价值人民币240106.06元。
查获前,殴雪亮已将该制假窝点生产的,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进行销售,获赃款人民币102830元。
另查,被告人欧雪标与同案人欧福为非法牟利,与同案人庄建明、庄利杰(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假冒注册商标事宜后,2020年1月3日至同年1月5日由庄建明、庄利杰一方提供饼干、巧克力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包装盒等制假原料、工具,运往被告人欧雪标、同案人欧福位于陆丰市***********鹰架脚的闲置厂房,交由被告人欧雪标、同案人欧福进行包装。
每盒饼干的包装费为人民币2元,每盒巧克力的包装费为人民币1.5元。
2020年1月5日下午3时许,陆丰市市*监督管理局汇同陆丰市公安局,在该制假窝点抓获被告人欧雪标、同案人欧福,现场查获烤箱、320回转式枕式包装机等饼干、巧克力生产设备一批,“LINDT”(林德)瑞士莲冰山巧克力(混合装)成品12箱、嘉顿家庭什饼干(内销)93箱、嘉顿家庭什饼干(外销)9箱等。
经鉴定,查获的丹顿蓝罐曲奇铁盒装、“LINDT”瑞士莲冰山巧克力、嘉顿家庭什饼干、FERRERO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等涉案产品标识为伪造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费列罗有限公司和嘉顿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经陆丰市******鉴定,LIDN(瑞士莲)牌巧克力1箱价值672元人民币、丹麦蓝罐曲奇饼干1箱价值753元人民币、嘉顿家庭什饼干(内销)1箱价值511元人民币、嘉顿家庭什饼干(外销)1盒69元人民币、FERRERO(费列罗)巧克力1粒价值2.44元人民币,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物品价值共计189024元人民币。
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测报告:上述查获食品均为合格产品。
综上,被告人欧雪标与其同案人,共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等牌月饼、“LINDT”(林德)瑞士莲冰山巧克力、嘉顿家庭什饼干、丹顿蓝罐曲奇铁盒装饼干,总价值人民币2477891.3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对“8.18”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2020年4月16日对“1.05”假冒注册商标立案侦查。
2.陆丰市公安局抓获经过。
证实,经布控,陆丰市河东派出所于2020年1月5日15时许在陆丰市******抓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在逃犯罪嫌疑人欧福、欧雪标。
2016年9月11日,欧雪亮因销售假冒“美心”、“荣华”、“安琪”月饼被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8年9月10日9时许,欧雪亮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满释放时被陆丰市公安局宣布执行刑事拘留。
3.陆丰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欧雪标的基本情况,经查,暂未发现有犯罪记录在案。
4.陆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证实,同案罪犯李惠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5.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关于欧雪亮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价格计算的说明。
证实,该单位办理的欧雪亮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现就该案的涉案价格计算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销售价格的计算。
本案收集到证明嫌疑人销售价格的销售单据共15张,注明有假冒美心、荣华、安琪品牌月饼的销售价格和销售额,经过统计送货单据,欧雪亮销售假冒美心品牌月饼的销售额为:47680元;
销售假冒荣华品牌总销售额为人民币7200元;
销售假冒安琪品牌月饼销售额为人民币43750元,总销售额为人民币98630元。
二.关于扣押待售的货物涉案价格的计算。
1、“美心七星伴月”月饼共扣押172箱,每箱6盒,共1032盒,交易的平均价格为95元每盒,故共1032×95=98040元。
2、“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共扣押80箱,每箱20盒,共1600盒,交易的平均价格为40元每盒,故共1600×40=64000元。
3、“荣华”月饼共扣押44箱,每箱18盒,共792盒,交易的平均价格为40元每盒,故共792×40=31680元。
4、“安琪八星报喜”月饼共扣押136箱,每箱8盒,共1088盒,交易的平均价格为40元每盒,故共1088X40=43520元。
以上扣押待售的货物涉案价格为237240元。
6.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刑初473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证实,同案人欧雪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随案移送的假冒产品及汽车四辆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处理。
于201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7.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2日下午,根据市打假办的工作部署和掌握的情况,该局执法人员联合市质监、工商、公安部门对陆丰市******膺架脚一处三层楼(外搭有竹架,尚未装修好)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里面有工人在生产月饼,生产线两条,离该点约200米处有一成品及包装材料仓库。
两处场所共有生产工人约20多人,在其生产点及仓库共查获产品表面及包装袋上印有“美心”、“安琪”字样、已袋装好尚未放进包装盒的月饼29203个(其中“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8251个、“安琪”双黄白莲蓉月饼20952个),成品、半成品一批,相关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原料一批,相关资料一批,货车一辆(车牌号:赣D*****),当事人没有到场,现场没有发现任何生产月饼的许可证照。
当时,生产工人拒绝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四处逃窜,现场围观村民人数越来越多,情绪相对比较激动,鉴于当时事态有进一步扩展,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的趋势。
现场执法人员在请示相领导之后,由该局当场对产品表面及包装袋上印有“美心”、“安琪”字样、已袋装好尚未放进包装盒的29203月饼予以扣押,对相关资料予以登记保存。
生产设备以及生产原材料、部分半成品、成品,由市打假办移交给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经查证,截至2016年9月2日止,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未在我局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件。
8.陆丰市******民委员会《证明》证实,2016年8月18日、2016年9月2日,陆丰市工商局、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分别对该村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查获假冒月饼一案。
自发案以来,公安提供的参与该厂打工的工人,村委多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因提供工人的姓名有些不属该村村民及有些工人的名字具体不详、现该村村民外出打工流动性较强,无法联系其相关人员。
其中村民欧某、欧某1、欧某2、欧某3、欧某4现因长期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2016年8月18日,陆丰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在我村辖区的陆丰市鸿瑞加工厂(地址:陆丰市******膺架脚)查处假冒月饼的厂址楼房是我村村民李惠英(女,身份证号为442************325)所建的楼房。
9.陆丰市******民委员会《情况反映》证实,2016年8月18日下午,陆丰市*********内所经营的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生产月饼一事进行查处,因为当时村民法律意识淡漠,对执法者存在着不满情绪,有阻碍执法行为。
陆丰市河东镇党委、政府责令村委前往协议协调,后已平息事态,村委以欧某5书记作为担保人,担保了工商部门查封的厂内相关机器设备等物品。
2016年9月20日,汕尾市食药局,又对进行查处,发现该厂在秘密生产月饼中,村委之前也不知道,没有发现到,后来汕尾市食药局将该厂内的生产机器设备等物品转移,现去向不明。
10.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扣押清单》、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移交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涉案财物移送清单》、扣押手机、行驶证照片证实,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移送:“美心”月饼,185克13810个、“美心”标识35200张、“美心”月饼模具3个、喷码机1部;
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移送:“安琪”月饼20952个(78个/箱共222箱、56个/箱共36箱、162个/箱共10箱)、美心”月饼,8251个(70个/箱共112箱、110个/箱共3箱、27个/箱共3箱)、员工登记表1本、工人手机2部(无通话卡)、货车行驶证(赣D*****)1本、大福华有限公司资料复印件1份、欧雪标电信缴费单(181*****105)1份、2015年送货单(8-9月)7本、2015年做饼杂工工日登记簿1本、2015年中秋做饼工人借工款登记簿1本、粽子簿1本、2015年存货单据1份、深圳顺宝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2015、8-9)12份、谢杰出货单存根(粽子)1份、曲奇出货单据(2016年1-2月)2本、工日登记簿1份、出粽送货单(2015年5-6月)1本、工人做工计量登记1本、欧雪标身份证1张、面粉退货单据1张、司机手机(188*****181)1部(白色VIVO)。
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11.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委托保管书》、《销毁物品清单》证实,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2”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所查扣的假冒“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8251个、“安琪”双黄白莲蓉月饼20952个,因该大队没有专用仓库,委托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管。
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18”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所查扣的假冒“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13810个,“美心”标识35200个,“美心”月饼模具3个,喷码机1部,因该大队仓库有限,委托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管,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假冒“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13810个、“美心”标识35200个被依法销毁。
12.陆丰市市*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18日,陆丰市市*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投诉,联合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对位于陆丰市******膺架脚二处涉嫌生产假冒“美心”注册商标月饼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扣押标称“美心”商标月饼13810块,商标标识35200张,喷码机一部,“美心”月饼模具三个。
经公安局经侦大队协商同意,现场封存生产设备(机器)、部分月饼及原材料(现场有拍摄相片),由欧厝村村干部(欧某5)担保并由其保管。
后来,村干部没有向陆丰市市*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反映,在陆丰市市*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窝点继续生产,汕尾打假办于2016年9月2日下午组织汕尾相关职能部门对该窝点进行检查打击。
13.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三中队《说明》证实,本案中所查扣的员工登记表、工日登记薄、出棕送货单、工人做工计量等中记录有工人的手机号码,经逐个打其手机,都未能到案接受调查。
14.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深圳公司企业人员信息表、深圳市公安局横岗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1,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隆盛人乐福百货店的企业姓名为吴某。
2017年3月16日,横岗派出所民警协助陆丰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民警到横岗街道四联社区隆盛花园S2办公楼101找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隆盛人乐福百货店,没有此百货店。
到横岗街道贤合34号402室找吴某,此栋楼因旧城改装拆迁,没有人员居住。
15.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
16.博罗县*洲镇大福华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实,博罗县*洲镇大福华食品有限公司2011年1月24日成立,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糕点(月饼馅料)。
法定代表人梁某。
17.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清单。
18.陆丰市市*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陆丰市******《证明》、《场地证明》证实,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住所位于陆丰市******膺架脚,投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投资人李惠英,申请人李惠英。
2016年8月18日,陆丰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在陆丰市******辖区的陆丰市鸿瑞加工厂(地址:陆丰市******膺架脚)查处假冒月饼的厂址楼房是李惠英所建的楼房。
19.存货单据、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证实,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至9月13日间向欧雪标发货金装白莲蓉、一级白莲蓉、月饼豆沙等,后被查获存货清单,存货价值人民币1679592元。
20.2015年送货单(8-9月)7本、2015年中秋做饼工人借工款登记簿1本、员工登记表、工日登记簿1本、工人做工计量登记1本、2015年做饼杂工工日登记簿1本、谢杰出货单存根证实,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18日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现场查获2015年8月至9月间成品月饼送货单七本,以及工人名册、工人工作日登记情况表的事实。
19.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商标注册证证实,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是第4490038号、4490058号注册商标“美心”、“香港美心月饼”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自2007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止;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是第6518484号注册商标“安琪”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
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包括月饼、糕点等。
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龄,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所投资的企业,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是第1510083号、6561293号、3697493号注册商标“WINGWAN”、“伴您一世”、“富貴榮華”的注册人。
注册有效期分别为自201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
21.现场执法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资料相片证实,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执行现场进行拍照。
22.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抽样取证记录》、《委托鉴定书》、《委托评估》、《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美心食品商标侵权投诉书》、商标注册证“美心”“香港美心月饼”“香港美心西饼”“Mei-Xin”、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安琪”证实,2016年8月18日,接群众举报,该局联合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巡警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陆丰币河东镇欧厝村二处涉嫌生产假冒月饼加工场进行检查。
经查,该二处工场无当事人及工人在场,场所内安装有生产月饼流水线(设备、机器)一条,喷码机一部,工场内摆放有已生产的半成品标称“美心”字样月饼一寸比,商标标识、月饼包装盒等物品一批,现场未发现商标持有人委托或授权加工的合法手续,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假冒“美心”注册商标的月饼进行随机抽取样品用于送检。
样品加封情况。
执法人员及陆丰币公安局经侦大队人员对抽检的样品加贴封条并签名,封存时间2016年8月18日20时。
对涉嫌侵权物品买施行政强制施,并予以立案。
23.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据提取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18日对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现场进行检查,并拍照,提取了假冒的“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一张。
24.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受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2016.9.11”欧雪亮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定结论书、查扣涉案车辆、涉案月饼证实,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于2016年9月1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老大坑篮球场附近一平房内查获假冒的美心七星伴月6盒/箱共172箱(1032盒);
美心双白20盒/箱共80箱(1600盒);
荣华18盒/箱共44箱(792盒);
安琪八星报喜8盒/箱共136箱(1088盒);
1辆棕色海马粤B*****小汽车;
1辆灰色江淮瑞风粤B*****小汽车;
2张送货单;
19800元人民币。
扣押欧某61辆东风日产帅客粤B*****小汽车;
13张送货单。
扣押刘映真1辆江淮黑色粤B*****货车。
扣押欧某1158盒香港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
并现场抓获胡某、欧某6、林新辉、黄育飞、刘映真、欧绍林等。
深圳市公安机关遂决定对欧雪亮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
25.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三中队扣押清单。
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扣押“LIND”瑞士莲冰山巧克力(混合着)12箱、FERRERP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6300粒、“LIND”瑞士莲冰山巧克力标签9箱、散装巧克力5箱、金鹂代可可脂1箱、丹麦蓝罐曲奇137箱、320回转式枕式包装机、烘焙果仁1箱、巧克力包装盒28箱、喷码机1台、打蛋机1台、电动和面机1台、烤箱1台、嘉顿家庭什饼干(内向)93箱、嘉顿家庭什饼干(外销)9箱、麦丽素纸箱4捆、机动车行驶证(粤N*****、粤B*****)2本、送货单据9本、保险单3份。
26.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说明。
证实,2020年1月5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欧福、欧雪标时,发现她们在现场包装巧克力,我队已对该案立为“1.05”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侦查,并呈报陆丰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欧福、欧雪标进行追诉;
2020年5月25日,我队到陆丰市******委会对庄利杰、庄建明进行传唤,庄利杰、庄建明至今没到案接受调查;
我队到陆丰市******找欧美创进行查证时,欧美创没在家,暂无法查证。
27.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证明。
证实,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是丹麦公司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KELSENGROUPA/S,以下简称“权利人”)、瑞士公司林德和斯普伦杰得巧克力公司(CHOCOLADEFABRIKENLINDT&SPRUNGLIAG,以下简称“权利人”)、意大利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SERREROS.P.A.,,以下简称“权利人”)委托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其知识产权事宜的代理人。
权利人是“蓝罐”、“LINDT”、“FERREROROCHER”(商标)等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所有人。
权利人从未授权许可位于陆丰市******鹰架脚(欧雪标)窝点使用蓝罐等注册商标;
权利人从未授权许可位于陆丰市******鹰架脚(欧雪标)窝点使用第160536号“LINDT”注册商标;
权利人从未授权许可位于陆丰市******鹰架脚(欧雪标)窝点使用费列罗等注册商标。
28.嘉顿食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证明。
证实,嘉顿食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之最终控股公司是(香港)嘉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嘉顿】,经香港嘉顿及华嘉公司确认:从未授权许可陆丰市******鹰架脚(当事人欧雪标)窝点使用嘉顿等注册商标。
29.嘉顿的商标注册证第4003568号、3747014号。
证实,“Garden”“嘉顿”商标注册人嘉顿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注册地址香港九龙青山道**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17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30.嘉顿食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证实,该公司住所在东莞市*****,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尚羽。
31.陆丰市金生福商场有限公司关于“‘LINDT’巧克力”等商品价格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实,经陆丰市金生福商场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系统查询,该单位2020年1月5日以下各品种的销售价格说明如下:1、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的“LINDT”巧克力,生产规格为30粒/盒,销售价格为56元/盒;
2、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的丹麦蓝罐曲奇,生产规格为908g/盒,销售价格为129元/盒;
3、嘉顿有限公司的嘉顿家庭什饼干,生产规格为1.38KG/盒,其中内销产品销售价格为127元/盒,外销产品销售价格为69元/盒;
4、费列罗有限公司的费列罗巧克力,生产规模为16粒/盒,销售价格为52元/盒。
32.陆丰市市*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证实,陆丰市市*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5日对欧雪标位于陆丰市******鹰架脚的生产窝点内的设备、产品、财物等进行登记。
33.陆丰市市*监督管理局关于欧雪标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案货值的情况说明。
证实,1、“LINDT”瑞士莲冰山巧克力(混合装)成品12箱;
2、FERRERO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成品15箱共计180斤约6300粒;
3、丹麦蓝罐曲奇铁盒装成品137箱;
4、嘉顿家庭什饼干(内销)93箱;
5、嘉顿家庭什饼干(外销)9箱,依据陆丰市**********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陆价认定【2020】4号),对被我局查扣的成品货值进行核算,所计算货值共计189024元。
(二)鉴定意见1.陆丰市******陆价认定[2018]2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证实,涉案物品为假冒“安琪”品牌月饼,规格型号:双黄白莲蓉月饼、178克/个,裸饼(不含包装);
假冒“美心”品牌月饼,规格型号:双黄白莲蓉月饼、185克/个,裸饼(不含包装)。
本次价格认定标的为以上假冒月饼所侵权的产品。
被侵权安琪牌双黄白莲蓉月饼(裸装)在2016年9月2日的市场中间参考价格(每个单价)为人民币35.87元;
被侵权美心牌双黄白莲蓉月饼(裸装)在2016年9月2日的市场中间参考价格(每个单价)为人民币54.14元。
2.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证实,博罗县*洲镇大福华食品有限公司,样本豆沙外观正常,样品白莲蓉味蓉外观正常,样品白莲蓉外观正常,检验结果均合格。
3.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书》、《关于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非我司美心月饼授权生产商的证明》、《价格证明》证实,鉴定单位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鉴定,香港美心月饼双黄白莲蓉月饼8251个被鉴定产品非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或者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是伪造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谨此声明,其及关联公司从未与陆丰市******膺架山二处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关联人与及关联企业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同时,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从未以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授权上述厂房及关联企业使用“香港美心月饼”、“美心”商标。
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证明: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住所:陆丰市******膺架脚,法人:李惠英)非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合作伙伴,与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
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未授权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所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美心月饼系列产品,未授权其使用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美心”、“香港美心月饼”等)。
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日在陆丰市******膺架山二处生产经营场所查获的下表所列标有“美心”、“香港美心月饼”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表中所列产品均为假冒“香港美心月饼”注册商标的产品,香港美心月饼双黄白莲蓉月饼(单个),每个约185克,8251个,59元/个,总价值为486809元。
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8日在陆丰市******膺架山二处生产经营场所查获的下表所列标有“美心”、“香港美心月饼”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表中所列产品均为假冒“香港美心月饼”注册商标的产品,香港美心月饼双黄白莲蓉月饼(单个)每个约185克,13810个,59元/个,总货值人民币814790元;
香港美心月饼双黄白莲蓉月饼标签,35200张,0.2338元/个,总货值人民币8229.76元;
香港美心月饼双黄白莲蓉月饼模具,3个,828元/个,总货值人民币2484元。
4.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书》、《关于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商的证明》、《价格证明》证实,鉴定单位: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产品名称及图片:1、每张图片中左边的月饼为假冒产品,右边的月饼为正品。
2、假冒产品的脱氧剂规格为:4*2.5cm,正品产品的脱氧剂规格为:5*4cm3、假冒产品的包装膜袋中封部位纹路为直线形条纹。
正品产品的包装膜袋中封部位纹路为竖线形条纹,且条纹细密。
通过该司鉴定,上述被鉴定产品非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或者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是伪造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证明: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住所:陆丰市******鹰架脚,法人:李惠英)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合作伙伴,与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
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未授权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所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的安琪月饼系列产品、未授权其使用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价格证明:安琪双黄白莲蓉月饼,每个约178G(单个),20952个,39.50元/个,总货值人民币827604.00元。
5.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实,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的样品:美心双簧白莲蓉月饼,经检测,受检测样品所检测项目符合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19855-2015《月饼》的要求,本次抽检合格。
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的样本:安琪月饼,经检测,受检测样品所检测项目符合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19855-2015《月饼》的要求,本次抽检合格。
6.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证实,2020年1月5日陆丰市******鹰架脚窝点,查获当事人欧雪标生产制造的带有权利注册商标的丹麦蓝罐曲奇成品908g/盒*6/箱,合计137箱;
丹麦蓝罐曲奇包装盒320个/箱,合计30箱;
丹麦蓝罐曲奇包装铁盒30个/箱,合计23箱。
经抽样查验,权利人确认所查扣上述丹麦蓝罐曲奇成品、包装盒及包装铁盒非权利人生产。
权利人同时确认其从未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查获的上述商品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之商品。
7.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证实,2020年1月5日陆丰市******鹰架脚窝点(当事人欧雪标),查获带有权利“LINDT”等标识的Lindt巧克力12箱(成品,30粒/盒×12/箱),Lindt标签9箱(6000个/箱),Lindt包装盒28箱(10条×50个/箱)。
经检验,权利人确认所查获的上述商品并非权利人生产,权利人同时确认其从未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查获的上述商品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之商品。
8.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证实,2020年1月5日陆丰市******鹰架脚窝点(当事人欧雪标),查获带有权利“FERREROROCHER”等标识的FERRERO散装成品15箱;
FERRERO纸箱20个/捆,合计100捆。
经抽样查验,权利人确认所查扣上述费列罗散装成品及纸箱非权利人生产。
权利人同时确认其从未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查获的上述商品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之商品。
9.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价格证明。
证实,丹麦蓝罐曲奇真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参考零售价格128元/盒,扣押的丹麦蓝罐曲奇成品908g/盒*6/箱,合计137箱,共计822合,查扣商品总价值105216元;
Lindt瑞士莲冰山巧克力(混合装)真品在官方网站的参考零售价人民币7.30欧元/件,折合人民币56元/件,查扣侵权商品12箱(成品,30粒/盒×12/箱),合计人民币8064元;
费列罗巧克力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参考零售价格45元/盒(16粒/盒)扣除包装成本每粒单价2.44元,查扣侵权商品数量15箱(180斤,共计6300颗,约393盒),393盒合计商品价值17685元;
6300粒合计商品价值:15372元。
10.嘉顿食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
证实,外销家庭什饼干港币78元/罐,24罐/箱,合计港币9箱X78元=16848元(按1港元=0.8831元人民币,16848元X0.8831=14878.47元),内销家庭什饼干人民币127元/罐,合计93箱X127元=47244元,总价62122.47元。
11.华嘉食品有限公司家庭什饼鉴定报告。
证实,(香港)嘉顿有限公司授权华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国内版、外销牌嘉顿家庭什饼干、经对样品进行仔细查验,陆丰市市*监督管理局查获的国内版、外销牌嘉顿家庭什饼干,非华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12.广州汇标检测检验检测报告。
证实,经检测,散装巧克力、LESPYRENEENS巧克力、FERREROROCHER巧克力中的铅、总砷、糖精钠、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二氧化硫残留物均为合格;
丹麦蓝罐曲奇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糖精钠、铝的残留量、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甜蜜素均为合格。
(三)勘验、检查笔录1.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三中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实,现场勘验开始时间2016年11月21日9时32分,现场位于陆丰市******膺架山。
2016年11月16日、11月21日,陆丰市工商局、汕尾市食药局分别移交并案后立案的“8.18”假冒注册商标案及相关扣押物品。
公安民警前往陆丰市******膺架山的生产月饼窝点进行勘查。
经勘查,现场所查封的机器生产设备、部份月饼、原材料等物品已不在现场中。
勘验人员同时制作现场图并拍摄现场照片。
勘验结束于2016年11月21日10时05分。
2.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
证实,2016年9月2日下午,根据市打假办的部署及掌握的情况,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市质监、工商、公安部门对陆丰市******膺架脚一处三层楼(外搭建有竹架,尚未装修好)进行检查,当场发现该场所一楼内有供人有生产月饼,生产线两条,离该场所约200米处有一成品及包装材料仓库。
两处场所共有工人约20多人,在其生产点及仓库共查获产品表面及包装袋上印有“安琪”、“美心”字样、已袋装好尚未放进包装盒的月饼29203个,成品、半成品一批,相关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原料一批,有关资料一批,货车一辆(车牌号码赣D*****)。
当事人没有到场,现场也没有发现任何生产月饼的许可证件。
当场对涉案的已袋装好尚未放进包装盒的月饼29203个月饼予以扣押,有关资料予以登记保存,其余物品由市打假办移交给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所有执法人员未对现场设施、设备造成损坏。
3.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现场笔录》。
证实,2016年8月18日,接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投诉,我局联合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对位于陆丰市******膺架脚二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在一处三层楼水泥结构的场所内发现有一部涉嫌生产假冒“美心”注册商标月饼生产线一条,该场所内摆放有已生产包装标称“美心”字样半成品及原材料一批。
在另一处办公兼仓库的场所内,摆放有已生产的标称“美心”字样的月饼半成品、成品及商标标识,现场悬挂有一份注册号为441********3432,名称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陆丰市******膺架脚,投资人李惠英,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9日,经营范围糕饼、面包、烘焙食品加工、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未发现商标持有人授权委托生产、加工证明,我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涉嫌授权“美心”月饼半成品、标识、喷码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
证实,时间:2016年9月11日21时43分至22时38分;
现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老大坑篮球场附近一平房内,现场东侧是金凤凰家具厂,现场南侧是大坑路34号,现场西侧是大坑路39号,现场北侧是其面十八区四巷1号。
中心现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老大坑篮球场附近-平房内,该平房门朝东,在门口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粤B*****货车,该车车头朝东。
从平房门口进入是房间1,在房间1的东北侧摆放着已打包好的月饼纸箱,在纸箱上标有“美心七星伴月月饼”字样,在房间1的西北侧摆放着已打包好的月饼纸箱,在纸箱上标有“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字样。
在房间1的北侧是房间2,该房间2门朝南,从门口进入东南侧摆放着已打包好的月饼纸箱,纸箱上标有“美心七星伴月月饼”字样,在房间2的西南侧地面上有标有“元朗荣华”字样的铁盒,在房间2的西北侧靠墙摆放着标有“美心七星伴月月饼”字样的纸箱。
在房间1的南侧是房间3,该房间3门朝北,从门口进入东南侧摆放着标有“美心七星伴月月饼”字样的货物,在房间3的西南侧摆放着标有“安琪八星报喜月饼”字样的货物。
现场勘查于2016年9月11日22时38分结束,现场未发现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5.提取笔录。
证实,时间:2016年9月11日21时42分至21时45分;
2016年9月11日20时许,同乐派出所民警在同乐社区大坑路2号院内平房仓库查获疑似假冒的“美心”、“荣华”“安琪”等品牌月饼三百多箱,抓获欧雪亮、刘映真等7名嫌疑人。
在现场查扣刘映真驾驶的用于运送假品牌月饼的黑色货车1辆。
查扣欧某6用于运输假冒品牌月饼使用的东风帅客小汽车1辆,并在欧某6身上查获送货单据。
在欧雪亮身上提取到人民币一万九千八百元货款,送货单据两张。
民警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扣押提取。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证实,勘验时间:2016年11月21日9时32分至10时05分,2016年11月16日、11月21日,陆丰市工商局、汕尾市食药局分别移交并案后立案的“8.18"假冒注册商标案及相关扣押物品,(详细见扣押物品清单)。
为此,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见证人见证下、吴张副中队长挥下,前往陆丰市******膺架山的生产月饼窝点进行勘查。
经勘查,现场所查封的机器生产设备、部份月饼、原材料等物品已不在现场中。
勘验时间:2020年1月5日18时10分至19时0分,勘验地点:陆丰市***********鹰架脚,经勘查,在南面大厅东南角建有1个怡宝矿泉水瓶、1个九制陈皮饮瓶和1个景田矿泉水瓶,采用实物提取法在南面大厅东南角提取1个怡宝矿泉水瓶口、1个九制陈皮饮料瓶口和1个景甜矿泉水瓶口;
在南面大厅南侧面包机上见有1个东鹏特饮饮料瓶,采用实物提取法在南面大厅南侧面包机上提取东鹏特饮饮料瓶口1个;
在南面大厅东南角货架上见有1个东鹏特饮饮料瓶,采用实物提取法在南面大厅东南实物提取东鹏特饮饮料瓶口1个;
在南面大厅东南角见有3个槟榔渣(分别标记为槟榔渣1、槟榔渣2和槟榔渣3),采用实物提取法在直面大厅东南角分别提取槟榔渣1、槟榔渣2槟榔渣3(共3个);
在南面大厅东南角见有两个烟头,分别标记为烟头1和烟头2,采用实物提取法在南面大厅东南角分别提取烟头1和烟头2(共2个)。
勘查西南大厅,西南大厅见有成堆的白色袋子、纸箱和铁架。
勘查西面大厅,在西面大厅货架上见有成堆的巧克力包装盒、曲奇饼包装盒和巧克力。
详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四)证人证言1.证人欧某5证言:2016年8月18日,陆丰市工商部门在查处李惠英生产月饼的厂时,遭到村民们不满情绪,为了维稳,镇委、镇政府委派前往现场平息此事,我才知道的。
该厂是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厂址在我村村后,法人代表的是欧雪标的妻子李惠英,具体是谁经营的我不清楚。
我也不清楚村里的村民是否有参与,因为做月饼也是我们陆丰的一种传统工艺,做月饼是非常正常的,我们也不知道李惠英是生产假冒别人的月饼的。
欧雪标是我村村民。
(出示该厂工人名单表),这些名单我不认识。
因为当时为了维稳,平息村民的谩骂,陆丰市工商局无对这些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查封条,封存在厂中,我也作了担保,但后来,2016年9月2日,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厂撕毁工商封条私自秘密又生产月饼时,被汕尾市食药管理局查处,后来怎样处理我就不清楚了。
我只知是假冒香港的月饼,什么品牌我不清楚。
我不清楚李惠英的亲属有无参与。
我是在2014年1月份起在欧厝村村支委担任支部副书记负责全面工作,于2014年的3月份左右,任职欧厝村支部书记至今。
2014年期间,是我村村民欧某2担任村主任,2017年因换届选举落选,现欧某2己不再担任村主任了,其现在出门在外,无法联系。
2014年换届选举后,村委会的印章由当届村委委员欧某3保管,因为当时他是负责文书工作,现届换届选举时,他也落选,现他因在外,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我不知道李惠英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档案中的村委会土地权属证明这件事,这张证明我就不清楚,从字迹来看,这张证明又不是欧某3所写,又不是主任欧某2所写。
按村里分田到户的规矩,这块场地是属于李惠英的家公欧福的园地。
我有多次去了解,但是无法了解到机器设备的去向。
当时查获时我也有到现场,看到该厂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李惠英,平时也有看过李惠英、欧雪标、欧福也在工厂里面工作。
欧雪亮很少回村里,我没有看过他在该厂内过。
2.证人欧某2证言:2016年8月18日,陆丰市工商局对该厂进行查处,后今年9月2日汕尾市食品药品管理局又对该厂进行查处。
我有到现场,是镇政府领导通知的,该厂是我村民欧雪标的妻子李惠英在经营该厂的,该厂生产月饼的。
我不清楚有何品牌。
当时有关部门查处时,及其设备等被工商部门查处封存在现场,后来,因该厂秘密生产月饼被汕尾市食药局查处,不知如何。
该厂生产月饼时所用工人是外村、本村的工人都有。
我只知道该员工姓名中“建城”、“木营”、“彩到”这三人是我本村村民,之前我是不知道李惠英在我村生产月饼这件事,到了有关部门查处才知道有件事。
我不清楚李惠英的家公、婆婆、其丈夫欧雪标等人有无参加该厂经营。
3.证人欧某7证言:我于2016年8月份曾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做过工,我是在该工厂做饭给工人吃,做了10多天,在政府查获该厂之前,我就不在那里干了。
我不清楚该工厂生产什么品牌月饼,我只是负责做饭的,只知道他们在生产月饼,也不知道是假的月饼,等被政府查处了,才听说是生产假的月饼。
在政府查获该厂之前,我就不在那里干了,因为我还有其他的工作,所以就没在那里做了,也就不在现场当中。
虽然该厂的法人是李惠英,但该厂实际是欧雪标的,实际上欧雪标的妻子李惠英是一个老实人,在家里是没有说话权的。
我与欧雪标是同村人,怎样会不知道该厂是欧雪标的,实际该厂老板就是欧雪标。
我在该厂领了1500元。
我的工资是欧雪标的父亲欧福发给我的。
工人的记工账本等,这个我不清楚,我没看过是谁在登记。
该工厂工人的任务,是欧雪标父亲欧福跟一个我不认识讲客家话的男子技术人员,在现场指指点点安排工作的。
技术人员,我不认识他,只知道他是讲客家话的,身高大约1米6多,身形较瘦,脸型较长,50岁左右的男子。
我不清楚欧雪标的弟弟欧雪亮是否有参与生产假月饼这一事,我没有看到欧雪亮在厂内过。
该厂大约有二三十个工人左右,本村的有些家庭妇女及外村的村民,我认识的有本村村民欧某10、欧某1,其余的就不认识了。
欧某10在该厂里是负责讲月饼装进箱子里的。
欧某1在该厂里是负责搬货的。
欧某10与欧某1他们两人做了10天左右。
我不知道该厂生产假月饼,我以为他们是在做家乡本地月饼,等我没有在那里做饭,被政府查处了后,我才听说是生产假月饼。
4.证人欧某8证言:我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做了五六天的工,我是在该厂负责将月饼包装的。
我不清楚该工厂生产什么品牌月饼,我只是负责包装的,而且我是文盲的,不知道包装袋的文字。
我有在现场中,当政府查处后我就没有去干过了,因为我才知道该厂是做假月饼的。
我只知我村的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的老板是我村的村民欧雪标的。
有领到工钱,领了五六百元。
工资是欧雪标的父亲欧福发给我的。
工人的记工账本等,是谁在登记,这个我不清楚,我没看过是谁在登记。
该工厂工人的任务,是欧雪标父亲欧福在现场安排工作的,有时有看到李惠英在厂里。
我不清楚欧雪标的弟弟欧雪亮是否有参与生产假月饼这一事,我没有看到欧雪亮在厂内过。
我只去该厂做了五六天工,具体的人我想不起来了。
之前我是不知道该厂生产假月饼,我以为他们是在做家乡本地月饼,等被政府查处了后,我才听说是生产假月饼。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欧某8辨认出一组9号男子就是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的欧福,二组5号男子就是欧福的儿子欧雪标,三组7号女子就是欧雪标的妻子李惠英。
5.证人欧某9证言:我曾经有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做过工,大概做了五、六天。
我是负责用拖车将月饼拉上车的。
我不清楚该工厂生产什么品牌月饼,我是不识字的,我只是在该厂里用拖车拉货的,所以我也不知是什么月饼。
我没有在现场,我做了五六天活之后,我就去忙我自己的农田。
是谁的我不清楚,但是我是我村的村民欧福叫我去的,工钱也是欧福给我的,平时也有看到李惠英在厂中,有时也有看到欧福的儿子欧雪标在工厂内,但具体没有安排什么工作。
领了多少钱我己忘记了。
工资是是欧福发给我的.工人的记工账本等,是谁在登记我不知道。
该工厂工人的任务,是欧福、李惠英有在现场指指点点安排工作的。
我不清楚欧雪标的弟弟欧雪亮是否有参与生产假月饼这一事,我从来没有看过他在该厂内过。
我不认识工人,因我的年龄较长,有许多年轻人,我都不认识。
我之前不知道是做假月饼的,若知道我是不干这活的。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欧某9辨认出一组5号男子就是叫其去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做搬运的欧福,二组1号男子就是欧福的儿子欧雪标,三组1号女子就是欧雪标的妻子李惠英。
6.证人欧某10证言:我于农历2016年7月20日曾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做过工,做了10多天。
我是负责将月饼装进纸皮箱。
我将月饼装进纸皮箱时,有看到月饼包装盒上面有“美心”两字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也不知道是假的月饼。
我刚好回家,不在现场。
据了解,被工商局查处后,听说是违法的,我就没有去做过工了。
被查获的生产假月饼工厂,是谁的具体我也不清楚,但是厂的管理是我村村民欧福、李惠英,有时也有看到欧福的儿子欧雪标在工厂内,但具体没有安排什么工作。
我在该厂做了10多天工,有领到工资,领了500元。
我的工资是欧福发给我的。
工人的记工账本等是我村村民欧福登记的。
该工厂工人的任务是欧福、李惠英在现场指指点点安排工作的。
我不清楚欧雪标的弟弟欧雪亮是否有参与生产假月饼这一事,我从来没有看过他在该厂内过。
我认识的工人有欧某、欧某1。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欧某10辨认出一组12号男子就是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生产假月饼的管理的欧福,二组7号男子就是欧福的儿子欧雪标,三组11号女子就是欧雪标的妻子李惠英,也该厂的管理人员。
7.证人钱某证言: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父亲钱某1注册的,实际经营是我和我哥钱某2。
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有购买我公司的物品,2015年、2016年期间曾从我公司购买过莲蓉的料,只有莲蓉一项,因为我公司只有出售莲蓉一项,当时是欧雪标与我们联系购买的,欧雪标是我母亲厝内的亲属。
我不清楚鸿瑞食品加工厂是谁在经营。
当时是临时请货车司机及货车送去鸿瑞食品加工厂的,我们都不认识这些司机。
我们从来没有购买过该加工厂的月饼。
我不知道鸿瑞加工厂生产假月饼一事。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钱某辨认出11号男子就是与其联系业务购买过莲蓉的欧雪标。
8.证人李某证言:我和梁某是夫妻关系、园洲镇大福华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丈夫梁某。
我是大福华公司的经理,负责生产、业务经营。
我公司与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没有业务联系。
我丈夫梁某也没有,因为我公司有业务联系我是会知道的,业务上都要通过我的。
我们公司在销售方面,为了确保我公司质量等方面的合法性,所以我们公司都会将我公司的相关复印件给我们的客户,但我们公司从来没有与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没有任何的业务往来。
陆丰市鸿瑞加工厂有我们的资料很正常,他们可以从我们的经销商们复印。
陆丰市那边没有我们公司的经销商。
我们公司都用自己的商标,生产许可证,法律手续完备,我们没有参与这些违法之事的。
9.证人刘某证言:我是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受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和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负责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并消除侵犯美心月饼、安琪月饼相关的知识产权行动,近期经过我们公司调查,发现在同乐派出所辖区内有销售美心月饼、安琪月饼的的仓库和门店,所以就来到派出所举报了。
仓库是在同乐社区老大坑篮球场附近的一平房内,门店是在同乐社区展丰商场叶面的美美乐百货店。
这些线索就是我们之前在同乐派出所辖区内的小店进行摸查,发现展丰商场对面的美美乐百货店售卖疑似假美心月饼,后来了解到对方的仓库是在司乐社区老大坑篮球场附近的一平房内。
经过我们初步的了解是对方销售的月饼是没有经过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和深训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
10.证人欧某11证言:我因为在我经营的小店卖香港美心月饼,然后被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了。
我经营小店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是欧雪标,是我老公的亲哥哥,位置在同乐社区同乐市场美美家乐店。
我转过来经营这个小店已经有一年多了,平时都是我在看小店。
民警从我小店里一共查货有58盒,共三箱。
我进货来三箱,共60盒,已经卖出2盒,所以在店里的有58盒。
我售卖的美心月饼是从我不认识的人,跑业务送过来的,我前天和昨天从一名男子处买了三箱美心月饼到店里卖,前天送了一箱过来,昨天送了两箱过来,都是同一名男子送过来的。
那名男子是陆丰人,年纪约30岁,身高约一米七,短发,没有他的联系方式。
我进货的价格是60元一盒,一共是3600元,通过现金给对方的。
我卖出去的两盒是一盒70元,一盒80元。
我购买的美心没有单据,我不知道市场上卖的美心月饼是什么价格,我在小店售卖美心月饼没有经过授权。
我在小店售卖的美心月饼盒子正面写有“香港美心月饼”、“2016”等字样,属于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每盒月饼是4个包装。
我不清楚我售卖的是不是真的月饼。
我名下有一部棕色海马小轿车,车牌号码为粤B*****,这部车平时主要是我老公在开。
我老公是平时没事做,偶尔看一下店。
我不清楚欧雪标是做什么的。
我经营的小店是从今年9月1号开始卖的,我之前一共卖出去6箱还有今天查到的58盒,没卖出去。
另外还有一些是送到我店门口中转的。
每盒进货价是40元,卖出去60元左右,大概是一盒赚2O元,每箱赚约400元,6箱共赚了约2400元钱。
之前有些时候,一些送美心月饼的人会把整箱的月饼放到我小店门口,然后就会有人拉走,具体数量我也不清楚。
我老公主要是帮忙搬运和送这些月饼的,我不知道我老公帮谁搬运月饼,我老公的手机号码是134*****660。
送月饼到我小店门口的人以及接月饼走的人我都不认识他们,我不清楚为什么他们都要在我小店门口接头中转,可能是他们知道我老公在那里开小店。
我不清楚我老公跟对方是什么关系,我老公很多事情都不告诉我的。
我所售卖的月饼,我觉得应该是假的,但我对美心月饼市场价不是特别清楚,所以也不好直接判断。
11.证人黄某证言:我因我儿子黄育飞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我现在前来作为他的保证人。
我没有参与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案。
12.证人陈某证言:我因我丈夫欧绍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我现在前来作为他的保证人。
我没有参与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
13.证人林某证言:我因我儿子林新辉涉嫌销售假胃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我现在前来作为他的保证人。
我没有参与该梢售假胃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
14.证人胡某1证言:我因我儿子胡某涉嫌悄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我现在前来作为他的保证人。
我没有参与该销售假胃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
(五)同案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欧某6供述:我从2016年8月22日左右开始找欧雪亮拿假月饼,一共十几次,最多一次拿五箱,最少一次拿一箱。
假月饼是“美心”、“荣华”、“安琪”品牌的。
一共在欧雪亮拿了多少钱的货记不清楚了,有送货单,写的是其向欧雪亮拿货的品牌、数量、单价等内容。
我每次都是联系了欧雪亮后开一辆东风的货车到欧雪亮的仓库拉货的。
欧雪亮在老家有自己的工厂,里面有很多机器,先用机器或者工人做好月饼,然后再放烤炉里烤,然后人工包装,包装盒都是“美心”“荣华”“安琪”这种大牌子,工人再用大货车把货从老家拉到深圳龙岗这边仓库里卖。
他们整条村的人都知道欧雪亮做的这些月饼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辨认笔录1份证实,同案人欧某6对其本人及同案人黄育飞、欧绍林、林新辉、刘映真、胡某、欧雪亮均进行了指认。
2.同案人刘映真、林新辉、胡某、欧绍林、黄育飞供述,刘映真是给欧雪亮当司机拉货的,假冒品牌的荣华、美心和安琪月饼,每次都是在陆丰霞湖出口附近路边跟一辆货车接头,然后将假月饼转到其驾驶的货车上的,然后送到同乐社区老大坑的那个仓库,再和其他工作一起把假月饼卸下来存放在仓库。
拉了有十几二次,多的时候有一百二十箱,少的时候有几十箱。
去陆丰拉货都是老板欧雪亮先联系好叫其过去的,其不知道这些月饼卖到哪里去,平时是欧雪亮在管理工人和招工。
同时被抓的欧某6是跟欧雪亮买假冒品牌月饼的。
林新辉是欧绍林介绍过去搬月饼的,月饼有美心、荣华、安琪等几个品牌,对月饼的来源及销售等情况均不清楚,其是被抓前几天才知道月饼是假的。
胡某负责在仓库送货与搬货,不知道月饼是怎么来的。
欧绍林负责搬从陆丰运输过来的假月饼进仓库和将这些假月饼出货搬到车上。
做了差不多20天,每天工资200元,工资还没有结。
黄育飞负责搬运月饼,知道月饼是假的。
五同案人均供述老板是欧雪亮,月饼有美心、荣华、安琪三种品牌,他们和欧某6是同时被抓获的。
辨认笔录5份证实,同案人黄育飞、欧绍林、林新辉、刘映真、胡某对本人及同案人均进行了指认。
3.同案罪犯李惠英供述:之前我所交代的说我用我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工商执照生产假冒香港安琪、美心月饼一事是不属实的,实际是我一家人生产假冒安琪、美心月饼的。
因我身份是被我家公欧福拿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该生产月饼的厂一直都是我家公欧福、丈夫欧雪标和丈夫的弟弟欧雪亮一手打理的。
欧福所注册的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在陆丰市******膺架脚生产荣华、美心月饼是有家公欧福负责管理的,而月饼销售与月饼原材料的购买是由我丈夫欧雪标和其弟弟欧雪亮负责的,该厂的员工都是我家公聘请的,我只知道他们是隔壁村的人,具体名字只有我家公欧福才清楚的。
当时查封的生产机器设备是我家公欧福处理的。
我没有负责什么工作,我只是拿身份证给家公欧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员工登记表》、《工人做工登记表》那些是我家公欧福负责、记录的。
我不清楚赣D*****货车和驾驶员杨也员一事,该厂事情都是我家公欧福在管理的。
经对出示的从陆丰市工商局档案室调取李惠英办理工商执照的内档资料6页辨认,填表的字迹不是我所写,姓名李惠英签字笔迹是我本人所签的名字。
是我家公欧福申请办理,然后我家公欧福叫我去陆丰市工商局签名的。
生产制造假冒美心、安琪月饼,我只出资了10万元,其余的是由我家公欧福安排的,具体的我就不清楚了。
当时我是在欧厝村家里,我拿给了我的家公欧福,我丈夫的弟弟欧学亮也在现场中,当时我是拿10万元现金的方式拿给我家公欧福的。
我出资了10万元,还有我将我的身份证拿给我家公欧福去办理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的法人代表。
所出资的10万元是我自己积攒下来的。
该厂的员工登记表、工日登记薄、粽子部,出粽送货单、工人做工计量登记等这些都是我家公欧福在负责登记的。
该厂员工的工资是由我家公欧福在发放。
欧雪亮在该厂中,他是负责销售这方面的。
我不清楚丈夫欧雪标在该厂担任什么角色。
我不清楚是谁在该厂负责购买生产制造假冒美心、安琪月饼的原材料。
我不清楚厂在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购买过假冒月饼的原材料是丈夫欧雪标购买联系的。
我不清楚在我厂里有位讲客家话男子的技术员是谁。
欧雪亮在深圳被查获的月饼,是在我厂生产出去的假冒月饼。
我没有招用过工人去该厂做工,工人都是我家公招用的,该厂的各项开支、工人的工资是我家公欧福负责打理的。
用来生产假冒月饼机器的去向被我家公欧福做废品卖了。
办理营业执照的村委出示土地权属的证明,是我家公欧福去办理的。
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的营业执照是2014年办理的,于2016年7月底才开始生产假冒美心、安琪月饼的,接着就被政府部门查获了。
之前有生产过本地粽子送给亲戚朋友,想要生产粽子来出售,可是销售得不好,就没生产了,也没生产其他产品了。
当时办理该厂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10万元,是我之前交代的拿10万元给我家公欧福,我家公拿这10万元去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后来这10万元又用去生产假冒月饼了。
由于我之前有在深圳做过面包、西点等,于2014年时,我就想到在自己乡里办个食品加工厂,我当时与我家公欧福、我丈夫的弟弟欧雪亮三人商量,于是我拿了10万元给我家公欧福、我丈夫的弟弟欧雪亮,让他们去办理一个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好该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就交给我家公欧福、我丈夫的弟弟欧雪亮打理了,2016年,我觉得假冒月饼的生意应该会比较不错,于是我就向我家公欧福、我丈夫的弟弟欧雪亮提出生产假冒月饼,提出这想法后,于2016年7月底就开始生产假冒美心、安琪月饼了。
办理营业执照所登记的手机号码136*****907,该手机号码是我本人所持有的。
我印象当中记得,是在外面买的卡,具体哪里买的也记不起来了,所以该卡的开户信息,我也不清楚。
有“博罗县*洲镇大福华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复印件可能当时是与报纸等夹杂在一起的,我没跟这个厂联系过,也不认识这厂,也没有与这厂有业务来往。
我不认识南塘镇的吴某、陆河县的张贵准、江西省的杨世民。
我不知道厂与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是否有过联系。
该厂的资金周转、账目等是我家公欧福在负责管理的。
我不知道丈夫欧雪标在该厂负责什么工作。
该加工厂是由我丈夫的弟弟欧雪亮负责销售,他第一次从加工厂运载假冒月饼去深圳卖,就被当地公安查获了,其后来也被判刑了。
该加工厂生产的假冒月饼就只有安琪月饼跟香港美心月饼这两个品牌。
我丈夫的弟弟欧雪亮第一次运载出去销售,就被查获了,还没销售出去。
欧雪亮被查获的假冒月饼具体数量我也不清楚。
假冒安琪月饼与假冒香港美心月饼就是由我该加工厂运载出去的,但是其他的我就不清楚。
欧雪亮在在该加工厂欧雪亮是没有股份的,我厂生产的月饼是我家公说好由欧雪亮运载出去销售,他是在我家公欧福打工的,实际该加工厂在经营各方便都是我家公欧福在负责的,老板实际就是我家公欧福。
我丈夫欧雪标原先在做钢材生意的,后来由于生意不怎么好,刚好我家公欧福要生产假冒月饼,就叫我丈夫欧雪标帮忙购买一些材料,由我家公欧福使唤,叫其来厂里帮忙打杂。
我丈夫欧雪标在该厂是没有占股份的,当然我家公欧福生产的假月饼能赚到钱的话,也会给我丈夫欧雪标一些钱使用,因为毕竟是父子关系。
我不在厂里,厂里的事情都是我家公欧福在一手在打理,货车司机我家公欧福就会清楚。
我不认识杨世民。
听我家公说,设备机器被我家公欧福拆卸后,当做废品卖了,机器买时就很贵,但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就便宜卖给收废品的了。
因为我家公欧福已将我家和我丈夫弟弟欧雪亮两家分家了,两家都是自行生活,所以我家公欧福自己办厂,是没有给股份给儿子的,当然,如果有得赚的话,经济就会帮忙的。
因为销售没有其他渠道,所以我家公是叫欧雪亮帮忙销售,并没有给其股份的,销售后能赚多少就是欧雪亮自己的事了。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被告人李惠英辨认出一组4号照片就是其丈夫的弟弟欧雪亮,二组7号照片是其家公欧福,三组10号就是其丈夫欧雪标。
4.同案罪犯欧雪亮供述:我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二年,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满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许被释放时被公安同志带来到了陆丰市*******。
2016年9月11日我在深圳销售假冒月饼被查时,假冒月饼是一汕头市姓庄老板(男)销售给我的,听送假冒月饼的司机说,该姓庄老板也被抓了,我不知道姓庄老板是谁。
我不知道该司机的真实姓名,是他打电话给我的,说他老板已出事被抓,叫我删除他们的手机号码,我才知道的。
姓庄老板是被汕头警方抓获,具体我不清楚。
现在我就不知道他们的联系手机号码,也没有其他方法可以可以找他们。
当时我销售的假冒月饼不是从我家注册的陆丰市鸿瑞加工厂中生产的假冒月饼,我做我的月饼,他们做他们的月饼,和我是没有关系的。
我当时被抓时销售的是假冒香港“美心”、“荣华”、深圳“安琪”月饼的品牌。
我不知道欧厝村家中的加工厂是谁在生产假冒月饼,我没有去了解。
我当时销售假月饼时所持的手机号码为1341016266O,用我本人的身份证开的户,差不多有10年时间了,当时是买卡的,后来要用实名际,就用我身份证支中国移动龙岗区营业厅登记的,我没有用其他的手机电话。
我妻子欧某11没有参与我欧厝村家里生产假冒月饼和生产粽子、饼干等的事。
我不知道关于2014年期间,家里我父亲、嫂子李惠英注册的陆丰市鸿瑞加工厂一事。
2016年9月11日20时30分许,我与几个工作在龙岗区同乐社区大坑路老大坑篮球场附近的一个仓库搬货,有民警到现场进行查处。
我们当时在搬月饼,是美心品牌的,仓库里还有香港荣华、安琪等品牌的月饼。
该仓库是我在案发前十一、二天前租下的,一个月的租金是2000元。
我仓库里面的月饼是跟潮州一个老板购买的,不知道月饼是哪里生产的,也不知道是否有得到美心、荣华和安琪的授权。
我与老婆一同经营同乐社区民乐路25号的烟酒店,我老婆应该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品牌月饼,我跟她说这些月饼是走私的,所以卖得便宜。
同乡欧某6有从我这买月饼去外面卖,那些送货单就是开给欧某6的。
仓库请了6、7名工人,司机叫刘映真,阿秋、阿辉、阿灿、欧绍林等是搬运、包装工人,工资是每天200元。
我是从2016年8月28日开始销售假冒品牌月饼的,每天销售大概几十箱。
我没有美心、荣华和安琪品牌月饼的香港销售许可。
我知道自己销售的月饼是假的。
经过对混合相片的辨认,被告人欧雪亮辨认出本组7号男子是工人胡某;
14号男子(黄育飞)是工人阿辉;
21号男子(林新辉)是另一个工人阿辉;
29号男子是工人刘映真;
37号男子是工人欧绍林;
47号男子是其本人欧雪亮;
59号男子是欧某6。
5.同案人欧福的供述:2016年在农历八月半前,在我们欧厝村膺架脚向他人租了一块土地做月饼,因当时用别人的“美心”、“安琪”商标进行包装,后被陆丰市工商局查封,现场被缴了一批月饼。
因欠别人的钱,我儿媳妇李惠英说要再做一批,可以卖来还别人的数,过了十多天该铺被汕尾食监局查获,也是缴获了一批月饼。
该饼厂的法人代表是李惠英,我有空就去饼厂拾一些碎饼给家里的鸡食,有时扫地和收拾一些废品。
欧雪亮夫妇在深圳做生意,他有向李惠英拿饼去卖。
欧雪标有去帮李惠英购买莲蓉(做月饼的原料),加工厂的员工工资是李惠英发放的,该厂是向欧美创租的。
是李惠英自己去办理的鸿瑞食品加工厂的营业执照。
在老饼厂帮潭西人包装巧克力,至于什么牌子我不清楚。
听说潭西的人包装机坏了,就帮他包装,赚点包装费,这次的事都是我儿子欧雪标在负责。
我与我儿子欧雪标被抓获时,现场查获的饼干、巧克力是谁的我不清楚,我儿子欧雪标才知道。
我记得我家里是在我们被抓获的二三天前开始包装饼干、巧克力的。
我没有参与包装饼干、巧克力,我儿子欧雪标在包装饼干时,我有时在厂内拿饼干渣给我养的鸡吃。
我不认识潭西人庄利杰、庄建明。
是谁将包装饼干、巧克力的原料及工具运载到我家厂里的我不清楚。
我平常都是在这个厂里睡觉的,这个场地是我家的。
6.被告人欧雪标的供述:我和我父亲欧福2020年1月5日在家包装巧克力被公安机关抓获;
包装的巧克力是庄利杰、庄建明叫一辆蓝色货车运到我家,我与父亲才包装的;
包装费每盒1.5元,我们才包装30盒左右。
2016年我有帮我妻子李惠英购买了一次面粉2000斤,一次莲蓉25箱,每箱5公斤。
生产假月饼的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妻子李惠英,主要经营糕点、面包(但没有办理生产许可证);
我父亲欧福及我弟弟欧雪亮在该公司是否有股份我不清楚,但我弟弟欧雪亮有在加工厂拿过假月饼运往深圳销售时被深圳警方抓获,数额多少我不清楚。
我妻子李惠英在村里假冒月饼期间,我在深圳市龙岗区***开烟茶酒,没有回店里,也没有进入月饼加工厂。
我现在使用的手机号码是2019年8月份在东莞市买的,不是我本人开户的,手机号码131*****387。
第一组照片中的蓝色OPPO手机是我本人的,第二组至第四组照片是我跟一名叫阿团的男子的手机信息记录。
我们在手机信息中提及的“八星219,半岛91,流心12盒1407件,8盒的140件”是我在问他有没有月饼包装盒,然后他就把以上内容发给我,我还没有向他购买。
因为有人向我询问月饼盒的事情,我才去问阿团的。
我与我父亲欧福被抓获时,同时被查获的饼干及巧克力是庄建明和庄利杰运载过来给我包装的。
2019年12月26日庄利杰联系我让我帮他生产饼干及包装巧克力,后来因为他认为我生产的饼干不好,于是他就把饼干原料运载到别的地方生产,2020年1月3日的时候他就把生产号的饼干及包装盒运载回来给我包装,及2020年1月5日下午,巧克力及包装盒才运载来给我包装,开车的司机我不认识,但这些货都是我父亲欧福在厂里接货,后来由我和我父亲欧福在厂里包装曲奇饼干及巧克力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不清楚他们叫我包装的饼干及巧克力是在哪里生产的。
我和庄建明、庄利杰商量包装饼干及巧克力是庄利杰在2019年12月26日的时候先打电话联系我,庄建明也有在12月份的时候通过几次电话,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但也是说包装饼干及巧克力的事情。
庄利杰是用一个尾数为341的电话号码打我手机的,庄建明是用908的号码打给我的,我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1*****387。
商量包装饼干及巧克力都是电话联系的,饼干包装费每盒2元,巧克力的包装费每盒1.5元。
包装巧克力和饼干的场地是我家的,与2016年假冒美心、安琪、荣华月饼的场地是同个,在欧厝村鹰架脚的铁皮房,有围墙的。
我们是今天(2020年1月5日)下午2时多,开始包装LESPYRENEENS巧克力,到今天才包装有30盒巧克力左右,我与父亲欧福就在现场被抓获了。
包装饼干、巧克力的原料及工具是2020年1月5日中午12时左右,潭西人庄利杰、庄建明叫一辆蓝色货车把8筐饼干(每筐7.5斤)、巧克力三纸皮箱(每箱10斤)及包装盒、包装纸到我家里,然后把这些东西卸在我家里,到今天下午2时多,我与父亲欧福才开始包装。
庄建明、庄利杰今天没有来我家里,是叫一个男司机开货车载过来的。
这些饼干及巧克力有无生产许可证我不清楚,是庄利杰、庄建明叫我帮他们包装的,饼干包装费每盒2元,巧克力的包装费每盒1.5元。
这些饼干、巧克力包装后准备销售往哪里我不清楚,庄利杰、庄建明才清楚。
2016年,我妻子李惠英在河东镇欧厝村家里假冒月饼时,我有帮他买过做月饼的面粉2000斤及莲蓉20箱(每箱5公斤)。
我妻子李惠英在村里假冒月饼期间,我在深圳市龙岗区***开烟茶酒铺,没有回村里,也没有进入月饼加工厂,今日被抓获的棚寮与做月饼是同个地点。
被告人欧雪标对其持有手机内的通讯录截图进行指认。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被告人欧雪标辨认出第一组1号男子是庄建明,第二组6号男子是庄利杰。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在该第三宗的犯罪事实,现场缴获的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物品价值经鉴定为共计189024元人民币。
故该点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
第三点辩护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第一点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雪标伙同同案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雪标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又能当庭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宽处罚。
对被告人欧雪标适用缓刑,给予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雪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二、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320回转式枕式包装机、喷码机1台、打蛋机1台、电动和面机1台、烤箱1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赃物烘焙果仁1箱、巧克力包装盒28箱、“LIND”瑞士莲冰山巧克力(混合着)12箱、FERRERP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6300粒、“LIND”瑞士莲冰山巧克力标签9箱、散装巧克力5箱、金鹂代可可脂1箱、丹麦蓝罐曲奇137箱、嘉顿家庭什饼干(内向)93箱、嘉顿家庭什饼干(外销)9箱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雄辉审 判 员 张丽涛审 判 员 陈展葵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谢朝阳书 记 员 黄振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