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508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微雨,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灿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中航路**新亚洲国利大厦101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63K3X。
法定代表人:洪继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灿立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