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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急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6514号
案件名称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急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急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514号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付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少华,山东新资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急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急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兆良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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