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程金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116号
案件名称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程金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程金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116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金桂,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金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许 倩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