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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爱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77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爱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吴爱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774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爱金,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爱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因原告与被告吴爱金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歆婷书 记 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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