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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苗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92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苗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苗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92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洪亮,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苗如,女,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苗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许 倩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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