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15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27857567X,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山区阿明哥鸭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2MAON43B59D,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银行胡同工商行综合楼10-4厅div>经营者:唐雪。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山区阿明哥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