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73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利兵,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金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许 倩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