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86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玖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朱各庄镇高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宾。
被告:广陵区思葡韵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时代广场流行通道A110。
经营者:杨曦。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雄县玖鑫服饰有限公司、广陵区思葡韵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广陵区思葡韵贸易商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广陵区思葡韵贸易商行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