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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雄县玖鑫服饰有限公司、广陵区思葡韵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民初3862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雄县玖鑫服饰有限公司、广陵区思葡韵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雄县玖鑫服饰有限公司;广陵区思葡韵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86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玖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朱各庄镇高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宾。

被告:广陵区思葡韵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时代广场流行通道A110。

经营者:杨曦。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雄县玖鑫服饰有限公司、广陵区思葡韵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广陵区思葡韵贸易商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广陵区思葡韵贸易商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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