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70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翌,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荣程耀数码手机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3R09W5X。
经营者:肖慧。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荣程耀数码手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