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镇财,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詹自勤,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伟烈,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伍家宁,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廖婷婷,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永来,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家云,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文,男,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镇财、吴永来、江伟烈、黄家云、黄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粤2071刑初117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镇财、江伟烈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商标注册证复制件在收集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涉案注册商标的种类及权利状况、被控侵权标志的基本情况、被控侵权标志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等问题均未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刑初117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