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322刑初850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金焕(绰号陈焕),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博罗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同年6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一部刑诉〔2020〕Z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进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焕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初,被告人陈金焕受“李顺伟”(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委托,利用虚假身份证件承租田漫军位于博罗县*********民小组一厂房,承租曾共清位于福田镇城市花园一套商品房以及承租城市花园二间店铺,将该厂房、商品房、店铺及两辆汽车提供给“李顺伟”生产假冒名牌汽车机油及员工住宿等。
同年10月10日,博罗县**管理监督局接报后,捣毁该生产窝点,现场查获假冒嘉实多Castrol金嘉护机油、Mobil美孚速霸发动机油、奥迪原装机油等品牌成品机油1996瓶、电脑灌装机2台、封口机4台、打码机1台、空油罐20个及散装机油5吨、白色储存罐8个、标签标识纸500张、空瓶2410个、包装箱650个、粤A*****五菱牌货车1辆、粤A*****五菱荣光面包车1辆。
经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采埃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鉴定,查获的上述成品机油假冒了“Mobil”、“美孚”等8个注册商标,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
经鉴定,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成品机油共价值人民币310874元。
2020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陈金焕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去到博罗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后于同年6月22日再次经公安民警传唤后,当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金焕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被告人陈金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被告人属从犯,认罪认罚,被告人明知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非法加工生产多个品牌机油,而为其提供生产场所、运输等帮助,经鉴定,生产假冒品牌成品机油价值人民币310874元。
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金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与适用程序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初,被告人陈金焕受“李顺伟”(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委托,利用虚假身份证件承租田漫军位于博罗县*********民小组一厂房,承租曾共清位于福田镇城市花园一套商品房以及承租城市花园二间店铺,将该厂房、商品房、店铺及两辆汽车提供给“李顺伟”生产假冒名牌汽车机油及员工住宿等。
同年10月10日,博罗县**管理监督局接报后,捣毁该生产窝点,现场查获假冒嘉实多Castrol金嘉护机油、Mobil美孚速霸发动机油、奥迪原装机油等品牌成品机油1996瓶、电脑灌装机2台、封口机4台、打码机1台、空油罐20个及散装机油5吨、白色储存罐8个、标签标识纸500张、空瓶2410个、包装箱650个、粤A*****五菱牌货车1辆、粤A*****五菱荣光面包车1辆。
经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采埃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鉴定,查获的上述成品机油假冒了“Mobil”、“美孚”等8个注册商标,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
经鉴定,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成品机油共价值人民币310874元。
2020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陈金焕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去到博罗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后于同年6月22日再次经公安民警传唤后,当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焕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为其提供生产场所、运输等帮助,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另查,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从宽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态度予以量刑处罚,对被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
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嘉实多Castrol金嘉护机油、Mobil美孚速霸发动机油、奥迪原装机油等品牌成品机油共1996瓶、电脑灌装机2台、封口机4台、打码机1台、空油罐20个、散装机油5吨、白色储存罐8个、标签标识纸500张、空瓶2410个、包装箱650个,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的粤A*****五菱牌货车1辆、粤A*****五菱荣光面包车1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嘉实多Castrol金嘉护机油、Mobil美孚速霸发动机油、奥迪原装机油等品牌成品机油共1996瓶、电脑灌装机2台、封口机4台、打码机1台、空油罐20个、散装机油5吨、白色储存罐8个、标签标识纸500张、空瓶2410个、包装箱650个,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的粤A*****五菱牌货车1辆、粤A*****五菱荣光面包车1辆,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剑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法官助理 江立基书 记 员 温晓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