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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方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199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方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方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19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谷宇,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方法,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姚方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谷宇、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欧派公司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姚方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寻梦公司立即删除姚方法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的侵害原告第XXX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链接;

2.判令被告寻梦公司立即删除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的浴霸产品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

3.判令被告姚方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00,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0,000元、调查费用10,000元)。

审理中,原告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同时,将第3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40,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0,000元、调查费用1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原告的第XXXXXXX号“欧派”商标在餐具柜、贮存架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9年4月24日,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3月28日,原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涉案商标为第11类第XXX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于2007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炊具、饮水过滤器、烘烤器具等。

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涉案商标文字与该驰名商标相同,因此,也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生产的厨卫电器产品包括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蒸箱、烤箱、净水器等。

原告发现被告姚方法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家装浴霸电器”的店铺中,以包含“欧派”文字的商品名称,销售两款浴霸产品,销售金额巨大。

上述产品并非原告或原告的关联公司生产。

被告姚方法在上述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派”文字,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开办者,对于被告姚方法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经原告通知后删除侵权链接的义务。

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姚方法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目前经营范围涵盖家具、家用电力器具、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的制造及销售等。

欧派公司的曾用名包括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等。

2007年6月7日,欧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欧派”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室装置”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评定欧派公司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6年5月12日,经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价值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

欧派公司在天猫网开设店名为“欧派厨电旗舰店”的网络店铺,销售燃气灶、抽油烟机等产品,销售页面载有涉案商标以及OPPEIN标识,产品售价从699元起至4,999元不等。

2009年4月28日,国家商标局网页发布2009年4月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277件驰名商标,其中包括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欧派第20类餐具柜。

2018年5月28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就上述内容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载明:本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时间戳文件(*.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本证书中。

2019年9月17日,登录“拼多多”购物平台,进入“家装浴霸电器”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显示共有两款在售的浴霸产品信息中载有“欧派”字样。

其中品名为“欧派浴霸风暖智能取暖灯led灯集成吊顶嵌入式浴室卫生间暖风机”的产品显示单独购买价格129元,发起拼单价格128元,已拼238件;

品名为“欧派浴霸风暖取暖灯led灯集成吊顶嵌入式五合一卫生间暖风机超薄”的产品显示单独购买价格129元,发起拼单价格128元,已拼156件,两商品图片页面载有“好生活有欧派”等内容。

2019年9月17日18:29:44,欧派公司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上述过程和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审理中,寻梦公司确认店铺名为“家装浴霸电器”的拼多多店铺由被告姚方法注册经营。

涉案侵权产品有三个:商品ID为XXXXXXXXXX的商品已于2020年3月15日下架,截止商品下架日,实际销售量共计260件,销售额共计34,891元;

商品ID为XXXXXXXXXX的商品已于2020年3月15日下架,截止商品下架日,实际销售量共计156件,销售额共计20,967元;

商品ID为XXXXXXXXXX的商品已于2020年8月12日下架,截止商品下架日,实际销售量共计5件,销售额共计1,034元。

上述三个商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合计421件,销售金额合计60,492元。

原告对此无异议。

以上事实,除欧派公司、寻梦公司庭审陈述外,另有欧派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网页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为涉案商标所有权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被控侵权行为于2019年11月1日后仍在持续,故本案应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了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浴霸,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系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产品信息中使用的“欧派”文字,与涉案商标“欧派”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有所不同,应认定与涉案商标相同。

上述“欧派”字样用于直接销售商品的网页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涉案店铺未经欧派公司许可,在被控侵权商品的产品信息中使用了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标识,系侵害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欧派公司鉴于姚方法已停止侵权,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就经济损失赔偿,鉴于欧派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姚方法因侵权所获利益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欧派公司及其产品所获荣誉、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对于欧派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应由姚方法承担,欧派公司虽未提交律师费发票,然其确已聘请律师参加诉讼,本院结合律师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及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原告未提供调查费用的相关凭证,但考虑到其取证证据保全,本院酌情予以判处。

姚方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姚方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二、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0元,被告姚方法负担1,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史建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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