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9097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衣衣精心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477G3X1。
法定代表人:林佰举,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衣衣精心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德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 理 许于静 代书 记 员 洪 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