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621号原告:江先文,男,汉族,1989年10月0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婷,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九方名仕科技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下中村陈屋路****综合楼A5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0MAF6N。
经营者:林彤虹。
原告江先文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九方名仕科技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26××××.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江先文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先文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先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先文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105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