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66号原告:郭伟伟,男,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帝旺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浦里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45054F。
法定代表人:王超。
被告:王超,男,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南郑县。
原告郭伟伟与被告深圳帝旺思科技有限公司、王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郭伟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伟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