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675号原告:陈美练,女,壮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凤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莱恩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创业四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59254U。
法定代表人:易小华。
原告陈美练与被告深圳市莱恩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陈美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美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