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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方晓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181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方晓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方晓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818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晓东,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与被告方晓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金利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金利来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利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晓东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采购费396元、差旅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远东公司)是第55XXX、506XXX、573XXXX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经续展在有效期内。

金利来远东公司许可金利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金利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方晓东是“拼多多”购物平台网店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犯金利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金利来公司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方晓东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金利来远东公司系下列商标注册人:1.第553XXX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8类,注册日期为1991年5月30日,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5月29日;

2.第506894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8类,注册日期为1989年12月10日,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29年12月9日;

3.第5XXXXX5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8类,注册日期为1991年11月30日,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11月29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包含手提包、钱包等。

2019年3月31日,金利来远东公司(授权人)与金利来公司(被授权人)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授权人合法拥有“金利来”系列商标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附表”所列商标),特授权(许可)被授权人:一、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使用“附表”所列注册商标:商标图样以各《商标注册证》中记载的文字、图形或组合为准……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

二、在第一条所述之许可使用期限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侵害“附表”所列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2.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附表中所列商标包括第55XXXX6、50XXXXX、57XXXX号注册商标。

2004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最新认定62件驰名商标清单(二)》,其中包括“金利来goldlion及图”商标。

2019年9月23日,原告代理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这里有个包”店铺购买了名称为“【正品】男包手提包商务公文包休闲男士真皮斜挎包单肩大容量包包”和“【正品】金利来男包挎包男士包包单肩斜挎包真皮商务皮包休闲牛皮”的两件商品,购买价格均为198元。

2019年9月25日,原告代理人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领取了前述购买的两件商品,对上述包裹拆封并拍照封存。

上述内容分别详见(2019)粤广南粤第27767、27770号公证书。

经当庭勘验,拆封公证处封存的物品,涉案商品共两件,其中一件为棕色男士手提皮包,另一件为黑色手提包,两件商品均赠送男士钱包一个。

两件商品的包装袋、商品正面、拉链、包带、钱包上均显著使用了原告的商标。

原告表示正品商品都含有商品吊牌,吊牌上有原告的商标,上面有查询真伪的方式,但是被告所售商品中无此吊牌。

另外,正品商品的售价在千元左右,但涉案商品价格不到200元。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名为“这里有个包”的店铺系由方晓东开设,涉案商品涉及两个商品ID。

IDXXXXXXXXXX共计销售1,457件,销售金额280,701.92元,其中商品名称中包含“金利来/goldlion”的商品销售数量为981件,金额为187,916.48元;

IDXXXXXXXXXX共计销售1,101件,销售金额206,353.71元,其中商品名称中包含“金利来/goldlion”的商品销售数量为912件,金额为169,042.08元。

上述两商品均于2020年5月7日被禁售。

另,方晓东与寻梦公司在线签署了若干版本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其中《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版本约定,商家保证所售商品来源正当、合法,不侵犯他人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上述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金利来远东公司持有的第553926、506894、573505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并具有显著性,且在有效期内,金利来远东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商标法保护。

金利来公司作为金利来远东公司的许可方,根据许可协议约定,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故金利来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应权利。

其次,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方晓东销售的商品系皮包,与金利来公司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相同,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标识,经比对与涉案的第573505号、第506894号、第553926号商标视觉上基本一致,构成相同。

原告认为,上述被控侵权商品并非金利来公司授权销售的正品。

因此,方晓东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等财产权益,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金利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方晓东的侵权获利,亦未能提供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性质、后果,涉案商标知名度、核准注册时间,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酌情确定方晓东在本案中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

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金利来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确系其为本案诉讼所需,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律师工作量、行业相关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方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方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5,000元;

二、驳回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875元,被告方晓东负担2,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徐燕菁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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