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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胡玉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5562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胡玉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胡玉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5562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LITRAC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玉慧,女,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岑公司)与被告胡玉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尚岑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尚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玉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玉慧停止对尚岑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寻梦公司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

2.判令胡玉慧赔偿尚岑公司经济损失113,546元和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6,454元(其中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商品购买费454元)。

审理中,尚岑公司撤回了诉请一。

事实和理由:尚岑公司经授权取得第XXXXXXX号“欧时力”的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欧时力(OCHIRLY)品牌是尚岑公司旗下经营多年的时尚品牌之一,是中国女装快时尚领先品牌,设计独特、品质优良,广受消费者青睐。

胡玉慧系已经注销的个人独资企业的“郴州市淘优品服装城”的投资人,尚岑公司发现,胡玉慧以“郴州市淘优品服装城”的名义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尚裔部落”店铺中,使用“欧时力”商标,销售同类服装产品,该行为对尚岑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胡玉慧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欧时力”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衬衣、服装、裤子等商品,经续展有效期自200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

2018年3月25日,赫基公司出具独家授权书,授权尚岑公司为权利商标等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生产商,及独占被许可人,权利商标的许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各商标的有效期终止日,如商标到期续展维持注册有效,许可继续生效直至书面通知终止商标许可;

尚岑公司有权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活动。

2015年3月13日,广州众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众天专审字(2015)0012号专项审计报告,核实尚岑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OCHIRLY(欧时力)品牌服饰相关的销售量共计50,607,855件,销售收入共计644,818万元,利润总额共计309,676万元,纳税总额共计204,132万元,相关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共计46,856,649.06元。

2018年10月31日,尚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手机进入“拼多多”应用程序,以“欧时力同款夏季新款女装连衣裙显瘦中长款复古旗袍真丝雪纺连衣裙”为关键词搜索,点击“销量”,选择其中价格128元、商品名称为“欧时力同款夏季新款女装连衣裙显瘦中长款复古旗袍真丝雪纺连衣裙”的商品,浏览详情显示该店铺为“尚裔部落”。

商品详情显示单独购买价138元、发起拼单价128元,已拼1276件,选择颜色“5275白花”,点击购买,支付价款138元;

继续点击该店铺内商品名称为“欧时力同款真丝雪纺碎花连衣裙女夏2018新款V领妈妈装优雅气质裙”的商品,商品详情显示单独购买价188元、发起拼单价158元,已拼113件,选择颜色“8850款黑白色”,点击购买,支付价款188元;

继续点击该店铺内商品名称为“夏季新款韩版女名媛气质收腰欧时力同款蕾丝绣花连衣裙过膝A字裙”的商品,商品详情显示单独购买价128元、发起拼单价108元,已拼48件,选择颜色“907款红色”,点击购买,支付价款128元。

尚岑公司对上述过程进行拍摄并刻录光盘,于2018年10月31日21时06分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经当庭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XXX.cn),上传光盘中的视频文件及时间戳认证证书进行验证,显示视频文件已通过验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2018年11月1日,尚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年11月5日,该处公证人员签收申通快递运单号为XXXXXXXXXXXXX的包裹。

公证人员拆封上述邮件,对邮件及邮件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

2018年11月21日,尚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至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使用手机登录“拼多多”浏览在店铺“尚裔部落”中购买的上述三件连衣裙的订单信息及物流信息,截屏保存。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10274号公证书。

庭审中,尚岑公司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包裹,该包裹启封前封存完好。

当庭拆封的公证封存物品,公证实物三件连衣裙的吊牌及领标均未使用尚岑公司的权利商标,尚岑公司确认公司没有同款商品。

尚岑公司主张为涉案纠纷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但均未能提供凭证。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店铺基本信息、商品禁售记录以及交易记录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尚裔部落”的店铺系由郴州市淘优品服装城开设。

尚岑公司公证购买的“欧时力同款夏季新款女装连衣裙显瘦中长款复古旗袍真丝雪纺连衣裙”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该商品ID于2019年4月24日由平台禁售,截止至商品禁售之日,该商品ID下已售商品名称包含关键字“欧时力”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882件,销售金额110,280元;

尚岑公司公证购买的“欧时力同款真丝雪纺碎花连衣裙女夏2018新款V领妈妈装优雅气质裙”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

该商品ID于2019年4月24日由平台禁售,截止至商品禁售之日,该商品ID下已售商品名称包含关键字“欧时力”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74件,销售金额11,722元;

尚岑公司公证购买的“夏季新款韩版女名媛气质收腰欧时力同款蕾丝绣花连衣裙过膝A字裙”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

该商品ID于2019年4月24日由平台禁售,截止至商品禁售之日,该商品ID下已售商品名称包含关键字“欧时力”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47件,销售金额6,928元。

另查,郴州市淘优品服装城于2015年11月9日成立,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胡玉慧。

该企业于2019年6月4日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施行前停止,故本案纠纷应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

尚岑公司经赫基公司授权,获得权利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在权利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女装的商品名称标注“欧时力”字样,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于同类商品,郴州市淘优品服装城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涉案店铺销售页面的商品名称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构成商标性使用。

该行为侵害了尚岑公司就权利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郴州市淘优品服装城已注销,胡玉慧作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郴州市淘优品服装城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尚岑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郴州市淘优品服装城的侵权获利,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维权合理费用,除购买侵权物品费用外,尚岑公司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其确为本案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胡玉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玉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6,8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936元,被告胡玉慧负担1,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聂华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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