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易,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盈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闫淑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兑通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金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荣易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莱茨公司)、原审被告兑通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兑通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9)沪73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易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伊莱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伊莱茨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第一,原审判决关于“荣易的工作岗位职责包括真空泵应用相关产品的研发以及专利的申请”的认定是错误的。
从伊莱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员工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表》可见,荣易的工作岗位是应用工程部经理,该岗位职责与研发无关。
伊莱茨公司未要求荣易做专利申请的工作,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无事实依据。
第二,荣易向原审法院提供过有关真空泵现有品类名录,伊莱茨公司的专利技术并不在现有品类里。
原审判决中提到的邮件来往的内容,伊莱茨公司已在2016-2018年之间申请了多个专利并获得了授权,荣易提供的由专利局出具的诉争发明专利的审核意见报告中明确诉争发明专利与伊莱茨公司已经授权的所有专利产品没有任何关联。
第三,诉争专利中附有大量的产品结构图纸,这个是专利产品中用于区分是否具有相关性最为重要的依据,也是用于确认本职工作的内容是否与专利有关的一个重要依据,而伊莱茨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有相关性的证据。
同时,原审判决认为荣易在工作期间研发与所在公司直接竞争的同类型产品,其研发成果归属于所在单位。
但真空泵、真空技术属于一个行业分类概念,现有具体产品技术就有几十种,伊莱茨公司经营的产品也不过是真空泵机械泵中的其中三种。
仅仅是因为荣易申请的专利产品属于这个行业分类中就是认定是属于同类型产品,明显是对真空泵类产品的理解错误,这也明显是扩大解释了职务发明的规定。
(二)原审判决的赔偿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本案的案由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在判决生效前,荣易对诉争专利的申请权、转让权等都是专利法授予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侵权。
第二,伊莱茨公司就赔偿诉请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判定没有依据。
(三)所谓职务发明,旨在保护企业投入金钱精力人才进行研发而得的成果。
荣易在伊莱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仅5000余元。
伊莱茨公司从未向荣易支付过研发方面的费用。
伊莱茨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兑通公司未作陈述。
伊莱茨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伊莱茨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名称为“三轴模块化干式真空泵”、申请号为20171082××××.X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2.判令荣易、兑通公司向伊莱茨公司赔偿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45000元。
事实和理由:伊莱茨公司与荣易于2012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荣易为伊莱茨公司员工,任职职务为应用工程部经理。
荣易于2017年9月13日申请诉争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171082××××.X,该专利于2017年12月1日公布,公布号为CN107420306A。
此后,荣易将诉争专利转让给兑通公司。
荣易所提交的上述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系荣易在伊莱茨公司任职期间完成,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荣易所属单位即伊莱茨公司。
兑通公司明知荣易与伊莱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诉争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仍从荣易处受让诉争专利,不属于善意取得。
伊莱茨公司在发现荣易提交了上述专利申请后,为了维护伊莱茨公司的合法权利,聘请律师处理本案,并协助进行证据整理、收集工作,伊莱茨公司也为此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该等经济损失系因荣易擅自将职务发明作为个人发明申请专利而产生,应当由荣易承担。
兑通公司明知上述情形仍然从被告荣易处受让专利,应当与荣易承担连带责任。
荣易原审辩称:1.伊莱茨公司提供的证据(当中涉及部分技术资料)仅能证明荣易从事了在化工以及工业领域中有关罗茨泵、液环泵、滑阀泵的应用及售后等工作,这和荣易的工作岗位(工程部经理)是一致的,荣易不是研发人员,从事的是系统集成工作,伊莱茨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荣易的本职工作包括诉争专利技术研发开发工作;
2.荣易申请的专利并非职务发明,与伊莱茨公司的经营范围、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均有巨大差异,荣易在伊莱茨公司处是应用工程部的经理,负责选型投标、提供方案、做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安排、安装调试、发货等工作,诉争专利是荣易业余时间基于兴趣研发,与本职工作没有关系;
3.伊莱茨公司提供的专利与诉争专利对比,技术上完全没有关联;
4.荣易申请的专利是个人发明创造,不是职务发明,不应承担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兑通公司原审辩称:兑通公司只是受让荣易申请的专利,对对荣易的情况不知情,也没有侵犯伊莱茨公司权利的故意,事实上也没有侵犯伊莱茨公司的权利,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荣易与伊莱茨公司的关系 伊莱茨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1日,成立时名称为上海零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5年4月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伊莱茨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真空技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荣易与伊莱茨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职务为应用工程部经理。
其中,2013年3月,上海零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荣易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3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
2015年4月8日,伊莱茨公司与荣易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5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
2014年1月13日,荣易签字的《员工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表》第二页记载,荣易在2013年完成10项专利申请、15万机组项目及标准新产品毛利、启动5项新产品开发、完成2项左右。
2014年目标包括5项专利申请、启动并完成5项标准新产品开发等。
2015年1月5日,荣易自书的《年度个人工作总结表》记载,对罗茨泵、螺杆泵结构、系统运用更加熟悉,设计的零件更加可靠和完善,当年改善目标是提高产品设计的稳定性、准确性,对新项目要有更加沉稳的认识。
2015年2月16日,荣易签字的《薪酬调整审批表》记载,荣易2014年完成机组项目支持工作比2013年成倍增加,对公司新产品开发做出重要贡献,是公司最重要、最优秀的产品设计工程师;
荣易负责过滑阀泵项目、负责过ER4300AM项目。
2017年的薪酬调整审批表记载荣易的工作内容包括新产品审核批准后交付完整的图纸和详细BOM清单给供应商建立ERP信息;
积极支持现场人员解决新产品生产中因设计所产生问题。
2018年3月28日,荣易提交离职承诺书,承诺本人在公司期间若有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即便本人离职,公司依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一经核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确认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3月31日。
同日,伊莱茨公司与荣易签署《顾问协议书》约定,甲方自2018年4月1日起聘请乙方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技术顾问,乙方承认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所有项目有关信息和企业的商业、技术信息,都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此外,荣易是伊莱茨公司多项专利的发明人,涉及真空泵的结构、应用,诸如一种具有自循环油密封系统的罗茨真空泵、一种用于罗茨泵驱动端的磁力密封结构、一种用于新型罗茨泵的对流全冷式端盖结构、一种用于新型罗茨泵的加强型夹套全冷式泵体、一种用于真空脱气冶炼炉的抽真空系统、一种模块一体式多级多驱动腔部分非共轴干式真空单泵、一种三级罗茨-水环智能变频控制真空系统、一种用于多台多晶炉的中央真空系统、一种新型循环真空干燥器等。
(二)诉争专利的相关情况 原审法院受理并合并审理的伊莱茨公司与荣易之间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共5起案件,涉及专利分别为(2019)沪73知民初90号“一种用于电厂凝汽器辅助动能机械混合式节能系统”、(2019)沪73知民初91号“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2019)沪73知民初92号“三轴模块化干式真空泵”、(2019)沪73知民初93号“一种用于罗茨泵和罗茨风机的全包恒温控制装置”、(2019)沪73知民初269号“一种循环油冷的罗茨泵”,其中仅90号案件为专利权权属纠纷,其他案件均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本案涉案专利名称为三轴模块化干式真空泵,专利号为20171082××××.X,申请日为2017年9月13日,申请人为荣易,发明人为荣易。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1.一种三轴模块化干式真空泵,包括泵体,所述泵体内设置有多级泵腔,相邻两级泵腔之间通过隔板隔开,每级泵腔的一侧设置有抽吸端口,每级泵腔的另一侧设置有排出端口,相邻前级泵腔的排出端口与相邻后级泵腔的抽吸端口连通,每级泵腔内均设置有中泵轴、第一侧泵轴和第二侧泵轴三根平行的泵轴,相邻前级泵腔的各泵轴与相邻后级泵腔的各泵轴一一对应同轴设置并传动连接,三根泵轴同速转动且中泵轴与第一侧泵轴和第二侧泵轴转动的方向相反,其特征在于:每级泵腔内均设置有成对转子,所述成对转子容纳在泵腔内并彼此相啮合地转动,奇数级泵腔的成对转子分别连接在中间的泵轴和第一侧泵轴上,偶数级泵腔的成对转子分别连接在中间的泵轴和第二侧泵轴上。
技术原理是通过三轴模块化的多级泵体结构,使相邻两级泵腔的转子实现非共轴设置,通过使相邻两级泵腔转子以相反方向啮合转动,前后级真空腔之间出进气端口可以顺流直通,无死角。
通过在泵体一端安装齿轮箱,由电机驱动主泵轴通过齿轮带动两跟侧泵轴转动,实现泵轴同步转动且两个侧泵轴转动方向相反。
通过在多级泵腔之间的隔板上设置连接孔、在泵轴上设置连接销,使泵体实现模块化组合,实现采用不同的级数和组合方式装配获得具有不同抽气量、不同真空度的产品。
通过在连接孔底部与连接销端部之间设置压缩弹性件(如波形弹簧),消除轴承的游隙。
通过在本体单元和隔板四周设置具有轴向的定位孔与定位销,保障各泵体单元和隔板的轴向同心连接,避免径向位移。
通过在轴承两侧设置密封元件(迷宫密封与唇形密封),避免工艺气体进入轴承腔。
隔板上轴孔由前级泵腔到后级泵腔放心呈台阶形扩大,前后轴承通过迷宫密封、锁紧螺母及轴承盖密封连接锁紧,使其固定牢固且便于安装。
2018年12月18日,荣易将诉争专利权转让给兑通公司。
荣易在答辩中称,真空泵可以分为机械真空泵、喷射流真空泵、气体捕集真空泵3大类,伊莱茨公司生产液环式真空泵、油封式旋转机械真空泵、罗茨真空泵均属于机械真空泵。
(三)荣易与伊莱茨公司之间的沟通记录 2015年7月24日,在题为“:Re:答复:新型干式真空泵专利”的邮件中,荣易向潇然汇报“潇总:见附件,我把我们讨论的平铺,串行、错位的三种方式全部添加进入了专利要求,请潇总审核”,附件中,提及如下内容:“多驱动腔体非共轴或不完全共轴可变速变容干式真空泵也是采用多级压缩,原理是在该真空泵腔内由若干个独立的真空驱动室(视实际需要决定采用多少个真空驱动室模块),每一个独立的真空室都有一对独立的罗茨转子”“1级真空驱动腔的转子的旋转方向与3级真空驱动腔室的转子方向一致(1、3真空驱动腔的驱动轴为同一根轴),但与2级真空驱动腔室和4级真空驱动腔室的转子旋转方向正好相反(2、4真空驱动腔的驱动轴为同一根轴)”“多驱动腔体非共轴或不完全共轴可变速变容干式真空泵的变速是通过两个电机驱动两个驱动轴来实现差异化变速,也包括可以采用变频电机驱动,这也是本次发明中另一个需要重点保护的发明权利”“图2-1多驱动腔体非共轴或不完全共轴可变速变容干式真空泵腔外形图(串联布置)”,图示中标注有“真空腔吸入口/排出口”“图2-2多驱动腔体非共轴可变速变容干式真空泵同轴腔室外形图(转向相同,平铺布置)”“图2-3多驱动腔体不完全共轴可变速变容干式真空泵同轴腔室外形图(转向相反,错位布置)”,图示中可见“驱动共轴”“1#真空腔短轴”“2#真空腔短轴”“中隔板”等内容,“两个独立封闭的真空驱动腔室则通过中隔板,驱动端端盖、非驱动端端盖,两端轴承组成了一个同驱动轴的装置”“1#真空驱动腔室的顶面进气口是该干式真空泵的吸入口,吸入口的气体从1#真空驱动腔底部通过连接管进入2#真空驱动腔的底部进气口”“每一个真空腔都是采用独立的电机,或者采用齿轮进行带动”。
2015年12月5日,在题为“答复:非共轴罗茨真空泵泵体(ER250)泵体铸件”的邮件中,潇然向荣易指示“尽快写这个专利,与上次区别是:上次重点是这种多级非共轴干式泵的原理;
这次重点是以模块的方法经济、高效、灵活地实现多级非共轴泵的基础模块设计理念和应用方法”。
2015年12月20日,在题为“答复:非共轴的多级罗茨泵的泵体和端盖的开模图纸”的邮件中,荣易向潇然汇报“这是250型号的非共轴的多级罗茨泵的泵体和端盖的铸件图纸,请潇总确认”。
2015年12月29日,在题为“答复:非共轴的多级罗茨泵的泵体和端盖的开模图纸”的邮件中,潇然向荣易、JanetPan指示“想抓紧时间把多级泵ESR250马上做出来……前提是必须在2个月之内做出来才能赶趟……请和我们一起说服顾明敏,……你马上腾更多时间做多级泵”。
2016年1月3日,在题为“回复:Re:答复:ERS250外形照片”的邮件中,潇然向荣易指示“看不出你是如何处理前后两个泵体之间衔接处的?
我要的是4级泵,中间怎么可以两个泵体直接对接呢”。
2016年1月3日,在题为“回复:Re:答复:ERS250外形照片”的邮件中,荣易向潇然汇报“如果要实现各种的布置方式实现多级罗茨泵,需要的是增加各种中隔板,密封件以及轴”。
2017年2月3日,在题为“多级罗茨泵的图纸“的邮件中,荣易向潇然发送了设计图纸。
2017年11月20日,在题为“Re:答复:答复:多级泵“的邮件中,潇然向荣易指示“荣工:如我那天所说,你要把至少三分之一的精力拉回到标准产品上。
其中,大幅度抓紧多级泵的试制”。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本案中,诉争专利是荣易在伊莱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诉争专利技术是否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首先,从荣易约定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系分析,被告荣易的工作岗位职责包括真空泵应用相关产品研发以及专利申请。
其次,从荣易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内容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系分析,荣易参与了伊莱茨公司的多级泵的开发设计,伊莱茨公司总经理潇然曾指示荣易进行多级非共轴泵相关的测试和研究,曾向荣易下达过工作任务。
最后,从诉争专利技术方案与伊莱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的关系分析,诉争专利是机械真空泵的开发,而伊莱茨公司制造、销售真空泵产品。
荣易辩称,伊莱茨公司只是指示其研发多个罗茨泵的串联任务,三轴模块化干式真空泵属于一种全新结构的真空泵,荣易已提供了从设计到开模具、加工、装配、测试的完整开发过程,均是独立完成,与伊莱茨公司没有任何关联。
原审法院认为,诉争专利属于机械真空泵,与荣易的本职工作直接有关。
荣易在工作期间研发与所在公司直接竞争的同类型产品,其研发成果归属于所在单位。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诉争专利是荣易在伊莱茨公司处就职时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故诉争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应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诉争发明与荣易在伊莱茨公司的工作职责有关、与伊莱茨公司的主营真空泵产品有关,即便荣易是在工作之余完成的,即便荣易在研发诉争专利的过程中参考了相关公开的技术资料,自行投入了相关研发成本,仍然属于职务发明。
现诉争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了兑通公司,荣易拒绝提供转让合同并表示没有对价,兑通公司也未提供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荣易无转移专利申请权的权利,受让人兑通公司未能证明以善意、合理对价受让诉争专利申请权,不构成善意取得,诉争专利申请权仍应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荣易侵害了伊莱茨公司享有的诉争专利申请权,基于荣易在离职承诺书中的承诺,伊莱茨公司主张荣易支付其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具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鉴于该承诺系荣易个人作出,兑通公司对此费用不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申请号为20171082××××.X、名称为“三轴模块化干式真空泵”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二)荣易赔偿伊莱茨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
(三)驳回伊莱茨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荣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伊莱茨公司负担125元,荣易负担800元。
二审期间,荣易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2020)沪东公证书5922号,系荣易在第三方平台发现的伊莱茨公司在2018年3月发布的招聘信息,拟证明该招聘信息反映了荣易在伊莱茨公司的工作内容,不包括泵的设计和研发。
伊莱茨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认为该招聘信息是2018年的信息,荣易的任职时间是2012-2018年,此招聘信息和本案没有关联性,荣易的工作内容也并不是取决于招聘信息的内容,而应依据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内容进行认定。
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亦不能证明涉案相关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是:(一)诉争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二)荣易是否应当承担伊莱茨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一)诉争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诉争专利为“三轴模块化干式真空泵”,系由荣易于2017年9月13日提出专利申请。
荣易在伊莱茨公司2012年至2018年的职务是应用工程部经理,通过荣易自书的《年度个人工作总结表》《员工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表》及《薪酬调整审批表》记载的内容来看,荣易的工作岗位内容包括真空泵应用相关产品研发以及专利申请。
同时,根据荣易与伊莱茨公司的邮件往来记录显示,伊莱茨公司向荣易就多级泵的相关测试和研究下达过任务,荣易在伊莱茨公司从事了研发多级泵的相关工作,诉争专利与荣易在伊莱茨公司的本职工作具有直接关联,且系荣易在伊莱茨公司任职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故诉争专利的申请权应属于伊莱茨公司。
荣易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荣易是否应当承担伊莱茨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原审判决荣易赔偿伊莱茨公司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因专利权权属纠纷系确权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故荣易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荣易的部分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荣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2号 案 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磊、钱建国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 6日 涉案专利 “三轴模块化干式真空泵”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1710821318.X 关 键 词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兑通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判决:一、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确认申请号为201710821318.X、名称为“三轴模块化干式真空泵”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二、荣易赔偿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问题 专利申请权权属的判断 裁判观点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