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31号 原告:应海波,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之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逍,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应海波与被告陈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应海波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应海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海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应海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