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29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顺,,经营场所江苏省淮安市机电五金市场** 经营者:张雨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