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56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雪丰,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雪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照诉前调解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