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94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50368。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磊,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二横路20号3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FXC5K。
法定代表人:张运年。
被告:广州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008号12楼12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JK563。
法定代表人:文武。
被告:四川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宏路18号1栋1单元1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FAP90H。
法定代表人:段炎军。
被告:四川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宏路18号1栋1单元1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FAP90H。
法定代表人:段光辉被告:李康康,男,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康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一、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等“正新”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合作或同一系列品牌的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以及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判令五被告在《法制日报》、《广州日报》、《上海日报》、被告官网及公众号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四、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因其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和实施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所致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五、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担保费等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
(以上四、五项合计人民币1005万元)六、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系专业从事休闲餐饮连锁项目开发、投资与运营的综合性管理企业,经10余年的经营已形成集食品研发、生产加工、物流配送与连锁销售于一体的食品产业链,旗下2万多家连锁店广布于全国各地,并进驻东南亚及日韩,辐射美加澳与新西兰等国家地区。
原告在提供的“正新鸡排”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全面使用“正新”系列商标,已经成为全国知名的餐饮品牌,在广大消费者心中该商标已经与原告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在广泛的宣传及促销活动下,原告所提供的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及服务风靡全国,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凭借风味独特的饮食,以及独具特色的经营方式,原告已成为享誉中国小食界的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连续达数亿元。
2015年与2016年,荣获“中国名小吃”称号;
2016年与2017年,原告入围全国商业中心餐饮50强;
2018年荣膺中国餐饮影响力50强品牌,名列前茅;
2019年,问鼎中国餐饮加盟百强榜。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及影响力,原告历年持续投入数千万元广告费用,并且自2015年聘请著名影视演员黄渤先生担任正新品牌的形象代言人,通过电视频道、电影平台、网络平台、户外广告等渠道进行商业宣传及推广播放,在包括上海、杭州、广州、深圳、武汉等地多条地铁线路的枢纽站点及地铁车厢内大密度地投放平面户外广告,大力积极拓展相关正新连锁加盟市场。
被告以多种方式及渠道推广招商加盟“白羽正新”鸡排及饮品店,通过与全国各区域诸多经营者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等方式,授权并共同经营上千家“白羽正新”店,统一店铺装修标准并提供原材料。
广州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侵权行为非法获利巨大,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失,侵权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广州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共同在同一种商品及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商标,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被告通过混淆行为及虚假宣传行为破坏了原告长久以来所构建的品牌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李康康与广州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侵权,为侵权行为提供极大便利,帮助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各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经查,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康康住所地和身份证住所地分别为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成都市和湖北省监利县。
虽然原告提交了深圳地区有关“白羽正新”鸡排店的照片,但未能证明该深圳地区的白羽正新是被告的加盟商,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广州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康康在深圳市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不在深圳,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地在深圳,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被告广州食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原告所指控以及原告所提交初步证据显示,被控侵权行为主要发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