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民初50465号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
法定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德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亭社区越华路**越华工业区**602div>法定代表人:李庆彬。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泰德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鲁02民初4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粤03民辖16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徐潇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美国棒球联盟及棒球联盟30个职业棒球队等相关实体(以下简称“MLB”)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
MLB代表世界范围内职业棒球的最高水平,包括中国球员在内的世界各国顶尖棒球运动员都为它效力。
为了促进棒球运动的发展,宣传MLB品牌,MLB在中国发起了许多倡议并进行了许多商业活动。
例如,MLB球队在中国进行比赛、发起MLB宣传项目,向中国儿童宣传MLB(在2017年已经有超过十万儿童参加MLB的宣传项目),在中国建立棒球运动发展中心。
除此之外,MLB还在中国设立了分部并且开设MLB商店售卖MLB品牌的商品。
通过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的宣传,MLB职业棒球比赛和MLB商标也都随之发扬光大。
凭借着MLB品牌巨大的影响力,带有MLB商标的商品也在中国乃至世界时尚界引起轰动。
原告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已经有长达数十年时间,早在上个世纪,“”、“MLB”、“”、“”等商标就已经在中国注册并广泛用于服装、帽子等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并在天猫“奢莱雅旗舰店”销售使用“”、“MLB”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10月,根据原告的申请,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对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的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了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同时,被告的侵权对原告的品牌声誉也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使原告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原告依法取得以下注册商标专用权:1.第433607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头戴)、裤子等,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8年7月6日止;
2.第433608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头戴)、裤子等,专用权期限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3日止;
3.第433606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头戴)、裤子等,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
4.第433606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头戴)、裤子等,专用权期限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30年1月13日止;
5.第181516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有沿帽、无沿帽等,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6.第433607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头戴)、裤子等,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8年7月6日止;
7.第2027482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头戴)、裤子等,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
8.第433608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头戴)、裤子等,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9.第175693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有沿帽、无沿帽等,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2019年10月11日,原告代理人李某向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郭某及工作人员王某的监督下,李某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进入天猫网,使用账号“185×********”及密码进行登录后,在搜索栏输入“奢莱雅旗舰店”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奢莱雅旗舰店”,进入名为“奢莱雅旗舰店”的天猫网店,查看该网店备案的工商注册信息,所得页面显示该网店备案信息与被告相符。
依次查看上述网店销售的商品信息:1.商品“鸭舌帽女韩版潮百搭防晒帽子男秋冬棒球帽la太阳帽时尚休闲遮阳帽”价格为36元,月销量超过2万件,累计评价23571条,有70603件库存,商品详情处载明“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卖家承诺每笔成交将为顶梁柱重病救助行动捐赠0.02元,该商品已累积捐赠105086笔”;
2.商品“鸭舌帽女韩版百搭男夏季防晒遮阳帽子潮牌la洋基队棒球帽时尚休闲”价格为35元至48元,月销量3477件,累计评价13412条,有40148件库存,商品详情处载明“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卖家承诺每笔成交将为新未来高中生助学计划捐赠0.02元,该商品已累积捐赠51920笔”;
3.商品“帽子女韩版男士鸭舌帽ins潮酷牌休闲百搭棒球帽黑色夏天防晒帽”价格为36元至48元,月销量206件,累计评价751条,有18033件库存,商品详情处载明“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卖家承诺每笔成交将为顶梁柱重病救助行动捐赠0.02元,该商品已累积捐赠2840笔”;
4.商品“棒球帽子女韩版潮夏天ins时尚百搭黑色男士鸭舌帽街头刺绣遮阳帽”价格为35元至48元,月销量423件,累计评价430条,有42634件库存;
5.商品“帽子男士韩版潮牌百搭棒球帽女夏天黑色鸭舌帽时尚刺绣休闲遮阳帽”价格为48元,月销量63件,累计评价161条,有9402件库存。
在上述商品销售页面选择尺码、颜色、数量后,点击加入购物车。
继续查看商品信息:6.商品“毛线帽子男潮女百搭瓜皮棉帽韩国版秋冬天针织帽雅痞男士包头冷帽”价格为32元,月销量881件,累计评价145条,有22927件库存,该商品图片显示,商品右下角有“”标识;
7.商品“空顶鸭舌帽韩版潮牌夏天遮脸防晒太阳帽子女网红无顶棒球帽男运动”价格为32元,月销量73件,累计评价5条,有47926件库存,该商品图片显示,商品正面有“”标识。
原告浏览的上述7件商品的商品详情处标注品牌为“奢莱雅”,部分商品标注有“SHELAIYA奢莱雅”标识及“我们专注于时尚行业,集研发、设计、物流、生产、营销、信息化于一体,依托国际化品牌经营理念,专业化研发设计,严格要求的品牌工厂,致力品质的呈现”字样,并附有厂房及生产车间的照片,另外,有部分商品销售页面有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的介绍及宣传照片。
购买购物车中的五件商品并付款,订单详情显示订单号为659551170639628485,该订单总价为228元。
2020年1月15日,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出具(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8685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属实。
2019年10月14日,在公证员郭某和工作人员辛某的监督下,李某在公证处二楼202室接收了一个快递包裹,并对包裹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将上述物品封存于一个纸箱内。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868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属实。
2020年11月22日,在公证员郭某和工作人员王某的监督下,李某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进入天猫网,使用账户“185×********”及密码进行登录,依次点击“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查看订单659551170639628485的物流信息,页面显示该笔订单物流公司为顺丰速运,运单号为260368294107,该商品已于2019年10月14日被签收。
查看部分商品销售页面后,通过阿里旺旺与天猫网店“奢莱雅旗舰店”客服联系,向该客服索要收据后,该客服向李某发送了一张盖有被告印章的收据,收据记载“今收到张扬帽子5顶共228元”。
向客服询问该网店销售的帽子是否是自己生产的,客服回复称是天猫奢莱雅品牌,是自己生产的。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于2020年1月22日出具(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8687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属实。
庭审中,本院当庭对(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8686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进行拆封检查。
封存实物外包装、公章印文、封条完整,没有拆封痕迹。
当庭打开纸箱,内装有一件快递包裹,包裹上粘贴有顺丰速运的快递单,单号为260368294107。
包裹内有五顶帽子,第一顶帽子帽身正面有“”标识;
第二顶帽子帽身正面有“”、“”标识;
第三顶帽子帽身正面有“”标识,侧面有“”标识,帽檐反面有“DODGERS”标识;
第四顶帽子帽身正面有“”标识,侧面有“yankees”标识,帽檐反面有“YANKEES”标识;
第五顶帽子帽身正面有“”标识,侧面及帽檐反面有“yankees”标识。
上述五顶帽子背面有“”、“MLB”标识,金属扣及内衬有“MLB”、“MAJORLEAGUEBASEBALL”标识,标签有“MAJORLEAGUEBASEBALL”标识,吊牌有“”、“MLB”标识。
原告主张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理由为上述商品的样式编号重复,且吊牌标注的样式编号与缝制标签上的样式编号不匹配。
为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提交了关于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及相关球队的百度搜索结果及相关宣传报道的网页打印件予以佐证。
原告经营的天猫网店“MLB海外旗舰店”销售有多款带有涉案商标的帽子,销售价格为269元至1499元不等,原告主张其正品帽子的平均价格为361元。
为证明服装行业的利润率,原告提交了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主办的巨潮资讯网中以下公司的公司概况及财务数据网页打印件:1.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中高端品牌女装相关的设计、推广以及销售,该公司2014年至2018年的净利润率分别为26.7%、27.174%、28.771%、24.67%、27.333%;
2.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高档精纺呢绒和服装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2014年至2018年的净利润率分别为19.247%、18.655%、18.369%、18.29%、18.098%;
3.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男装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品牌推广,该公司2014年至2018年的净利润率分别为16.951%、17.914%、18.621%、19.261%、19.522%。
另查,被告成立于2015年4月3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箱包等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等。
经商标局核准,被告依法取得第323193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帽、鞋、睡衣等,专用权期限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
再查,原告主张其为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3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000元,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公证书及所附封存实物、网页打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发票和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4336076号“”、第4336083号“”、第4336062号“”、第4336063号“”、第1815169号“”、第4336075号“”、第20274826号“”、第4336084号“”、第17569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帽子,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帽子(头戴)、有沿帽属于同种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MLB”“”、“yankees”、“YANKEES”、“DODGERS”、“”、“MAJORLEAGUEBASEBALL”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天猫网店“奢莱雅旗舰店”备案的经营者工商注册信息与被告相符,网店名称中的“奢莱雅”与被告第32319392号“”注册商标中文部分相同,且网店客服发送给原告的收据上盖有被告印章,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想,本院认定天猫网店“奢莱雅旗舰店”由被告经营。
涉案侵权商品销售页面标注商品品牌为“奢莱雅”,被告在天猫网店销售页面称其具有生产能力,并附有工厂的照片,在原告向被告客服询问时,客服亦称该网店销售的商品由被告生产,被告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据此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由被告生产、销售。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金额问题。
不同企业的利润率存在差异,原告提交了其它企业的财务数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商品的利润率,但可以作为本院酌定赔偿金额时的考虑依据。
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本院综合全案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涉案天猫网店销售页面显示,涉案侵权商品价格分别为36元、35元至48元、36元至48元、35元至48元、48元、32元、32元,月销量分别为2万余件、3477件、206件、423件、63件、881件、73件。
另外,前三件商品参加了公益计划,每笔交易成功后将捐赠0.02元,该三件商品分别捐赠了105086笔、51920笔、2840笔,即该三件商品分别销售了105086笔、51920笔、2840笔。
按照上述商品销量及最低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至少为5750893元。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同行业其他商家的利润率、涉案侵权商品销售金额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
原告主张的公证费3000元有公证费发票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3万元;
原告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不属于合理维权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3000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泰德尚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第4336076号“”、第4336083号“”、第4336062号“”、第4336063号“”、第1815169号“”、第4336075号“”、第20274826号“”、第4336084号“”、第17569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并销毁被诉侵权商品库存;
二、被告深圳市泰德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3000元,共计1533000元;
三、驳回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491元,被告负担21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及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