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461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讯通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学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舒逸,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讯通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馥 维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