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919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永胜手机配件店。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C1FQ6Q。
经营者:涂计友,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兴宇通讯器材店。
经营场。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吉华路****新基楼101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H3J60R。
经营者:罗秋,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永胜手机配件店、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兴宇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永胜手机配件店经营者涂计友、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兴宇通讯器材店经营者罗秋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兴宇通讯器材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兴宇通讯器材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