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36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WPKL9R。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长兴盛文具经营部,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新村六巷**102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LLTX5X。
经营者:张雪薇。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长兴盛文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