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7知民初49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郑县XX镇优乐购物。
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XX镇XX路XX段。
经营者:陈丽霞。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郑县XX镇优乐购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南郑县XX镇优乐购物已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