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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256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迎日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256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迎日百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经营者:姜慧红。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淘米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迎日百货店(以下简称迎日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淘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迎日百货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淘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迎日百货店:1.立即停止侵犯淘米公司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称为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行为;

2.赔偿淘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包含但不限于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承办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淘米公司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6,00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淘米公司经上海圣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圣然公司)授权,取得了《赛尔号》系列作品的知识产权,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

上述系列商标经运营与宣传,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迎日百货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害淘米公司《赛尔号》专有商标权的商品,严重侵害了淘米公司的合法权益。

淘米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迎日百货店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显示,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圣然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但不限于绘画便笺簿、笔记本或绘图本,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

2019年5月13日,圣然公司出具一份《商标权及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将涉案商标授权许可淘米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使用上述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或服务、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授权方式为排他许可,可转授权;特别授权淘米公司对中国大陆发生的任何侵害圣然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权以淘米公司的名义维权,维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以及将权限全部或部分转委托律师及第三方等,授权期限自商标权获得权利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迎日百货店成立于2009年12月14日,经营者为姜慧红,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金山区XXXXX路**,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文具,饰品,服装鞋帽,玩具零售,出版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1月24日,淘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在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至上海市金山区XXXXX路XXX-XXX号“好得利店”门市内,用微信支付方式以1元的价格购得好友档案本(以下称为涉案商品)一个。

当晚,陈某某在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购买物品拍照后封存,后封存物品交由陈某某保管。

经当庭勘验,涉案物品的封面、封底以及内册上均有“赛尔号”字样,与淘米公司所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相比较,涉案商品上所印的“赛尔号”字样在构图、线条以及整体形象等方面特征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淘米公司诉称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淘米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且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商标有效期限内,故淘米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涉案商品的实物中多处使用了与第XXXXXXXX号商标“/”近似的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可认定属于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迎日百货店作为销售者,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其销售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淘米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迎日百货店因侵权所得利益、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维权开支,淘米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和律师费均无证据佐证,本院将综合考量公证事项的工作量、市场收费标准以及律师在本案中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本案系批量维权案件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审理过程中,原告淘米公司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被告迎日百货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金山区迎日百货店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对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市金山区迎日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上海市金山区迎日百货店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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