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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与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83号
案件名称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与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83号原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启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8816X。

法定代表人:LESLIEMANDELBAUM,仲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贤,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FJ602。

法定代表人:周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龙城万科里****用代码91440300MA5F2X182C。

负责人:周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22××××.7)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97.36元,减半收取计7248.68元,由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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