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109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12450,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章亮,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立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瑞艳,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立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章亮,被告徐立君及其诉讼代理人哈瑞艳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尹菲菲人民陪审员 马玲萍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朱鑫垚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