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9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龙富工业区****202用代码:91440300MA5FCKXJ54。
法定代表人:康金荣被告:康金荣,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康金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