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112号之一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新港西路**中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黄锦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嫄,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澄宇,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炜立,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炜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