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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朗与深圳市龙岗区放心购百货商行、北京市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042号
案件名称陈朗与深圳市龙岗区放心购百货商行、北京市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朗;深圳市龙岗区放心购百货商行;北京市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42号原告:陈朗,男,汉族,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放心购百货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禾塘光老村商店103。

经营者:杨宇婷。

被告:北京市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原告陈朗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放心购百货商行、北京市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11××××.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陈朗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朗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朗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张  苏  柳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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