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42号原告:陈朗,男,汉族,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放心购百货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禾塘光老村商店103。
经营者:杨宇婷。
被告:北京市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原告陈朗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放心购百货商行、北京市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11××××.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陈朗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朗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朗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张 苏 柳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