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6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统,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静,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八方四季水果店,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东方红街道物资局家属楼**门面房从北往南第三间。
经营者:孙欢庆,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八方四季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知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其与焦作市山阳区八方四季水果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焦作市山阳区八方四季水果店于2020年11月28日同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知民初1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