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47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滢萍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新湖南街**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98800H。
法定代表人:何德印。
被告二:何德印,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波,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安章诉被告深圳市滢萍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何德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9××××.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廖安章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原告廖安章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