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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柏和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1843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柏和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柏和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84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是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柏和文具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泗丫区深源里44座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L00631518F。

经营者:叶美仪。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柏和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已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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