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84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是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柏和文具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泗丫区深源里44座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L00631518F。
经营者:叶美仪。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柏和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已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