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26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其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倩,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倩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