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7号原告: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敬,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骞,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亦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俞银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吉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
原告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亦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3月25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