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6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镇美凯菠萝陶瓷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古巷二村花宫头。
经营者:陈锡雄,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镇美凯菠萝陶瓷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镇美凯菠萝陶瓷加工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