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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民初117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莉,女,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公司)与被告王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箭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莉立即停止侵犯箭牌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王莉赔偿箭牌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王莉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500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莉承担。

事实与理由:箭牌公司是一家生产“箭牌”高品质卫浴、瓷砖、橱衣柜及配套产品的大型现代化综合性企业。

公司主要产品有实木浴室柜、仿古浴室柜、pvc浴室柜、不锈钢制品盆及五金挂件等卫生间全配套产品。

经过多年的发展运营,箭牌公司在全国各地现己拥有3000多个销售网点,箭牌系列产品亦荣获诸多荣誉,逐渐成为卫浴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国陶瓷洁具行业的领导品牌。

箭牌公司是第1354310号“ARROW”、第1630045号“JIAN箭”、第9029209号“箭牌”,系列箭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ARROW”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王莉未经许可授权,擅自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淘宝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混淆产品来源,侵害了箭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王莉的行为严重损害箭牌公司的合法权益,给箭牌公司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

王莉未作答辩。

箭牌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第135431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拟证明箭牌公司经核准转让取得第1354310号商标专用权。

证据2.第166304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拟证明箭牌公司系第1663045号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专用权。

证据3.第9029209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拟证明箭牌公司系第9029209号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专用权。

证据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1份,证据5.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据6.驰名商标证明复印件1份。

证据4-6拟证明箭牌公司经依法转让取得的“ARROW”商标在2008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7.箭牌品牌新闻报道,复印件1份,证据8.箭牌公司在京东、天猫、苏宁官网,打印件一份,证据9.(2019)粤佛岭南第2487号公证书,复印件1份,证据10.(2018)粤佛岭南第2580号公证书,复印件1份,证据7-10拟证明箭牌公司及相关产品被众多媒体新闻所报道;

箭牌公司在全中国各地开设了大量门店,并长期在其天猫,京东平台销售涉案卫浴产品,销量巨大,获得消费者的高度好评;

箭牌公司及相关产品荣获诸多的荣誉。

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蕴含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证据11.(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8946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王莉擅自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害箭牌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销量巨大,严重侵害箭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王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箭牌公司的商标权权属及知名度情况2000年1月14日,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注册了“ARROW”商标(注册证号:第**),有效期限自2000年1月14日至2010年1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坐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便桶、坐浴澡盆。

2004年7月20日,商标局核准第135431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后注册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2010年3月9日,商标局核准第1354310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

2017年1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1354310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商标局核准第1354310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9月7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注册第1630045号“JIAN箭”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9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澡盆、洗澡盆、抽水马桶、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施)、冲水装置、浴室装置、坐浴浴盆、冲水槽。

2017年1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1630045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商标局核准第1630045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4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注册第9029209号“箭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盥洗室(抽水马桶);浴霸。

2017年1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9029209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商标局核准第9029209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3月5日,商标局认定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箭牌公司为维权而办理了相关的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0月28日,合泽安(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鸿丹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公证。

同日,王鸿丹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操作计算机打开“淘宝网”进入网店“箭牌卫浴商家”购买了蹲便器一件。

2019年10月30日,公证人员代收壹米滴答邮包一件(运单号:700288145891)。

2019年10月31日,公证人员陪同王鸿丹对壹米滴答邮包(运单号:700288145891)进行查验,王鸿丹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邮包现状、快递详情单、收件客户存根联以及邮包内的商品进行拍照;

随后,由公证人员对上述商品及收件客户存根联进行密封并拍照,密封后交由王鸿丹保管。

2019年11月6日,王鸿丹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计算机登录淘宝平台,打印上述订单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页面。

2019年12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8946号公证书证实上述公证过程。

该公证书附件中的图片显示:“箭牌卫浴商家”的店铺页面展示的包括蹲便器等被诉侵权商品的描述中使用“箭牌”字样及“ARROW”标识。

在审理过程中,箭牌公司提交了(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8946号公证书所封存的实物包裹一件。

经查验,该包裹外观与上述公证书中相关照片显示的邮件外观一致,系同一包裹。

该包裹内装有蹲便器一台,该物品的外包装、内部产品上和合格证有“ARROW”、“箭牌卫浴”标识。

三、其他事实2018年2月1日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18日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箭牌公司。

王莉是淘宝网上网店“箭牌卫浴商家”的经营者。

箭牌公司称经查询发现王莉开设的案涉店铺已经关闭。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涉案第l354310号、第1630045号、第9029209号注册商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原告箭牌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王莉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王莉在淘宝网店“箭牌卫浴商家”的店铺页面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均使用了“ARROW”及“箭牌”标识,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箭牌公司涉案的三个商标构成相同,其销售的蹲便器产品与箭牌公司涉案商标的核准类别属于相同类别,因此王莉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箭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箭牌公司主张王莉开设的淘宝网店“箭牌卫浴商家”名称及店铺链接均有“箭牌”标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查,王莉开设的淘宝网店“箭牌卫浴商家”名称使用了箭牌公司案涉商标“箭牌”相同的文字,其行为具有攀附箭牌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箭牌公司自认王莉开设的案涉网店已关闭,故对其要求王莉停止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箭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王莉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故由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合考虑到箭牌公司涉案商标的声誉和商品市场价值,结合王莉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以及箭牌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确定王莉应赔偿箭牌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

对于箭牌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

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由被告王莉负担1100元。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王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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