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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老城区申芳酒类商行、泸州国之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49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老城区申芳酒类商行、泸州国之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老城区申芳酒类商行;泸州国之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9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申芳酒类商行,经营场所老城区定鼎北路**院**。

经营者:张二飞。

被告:泸州国之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尧坝镇白村十二社。

法定代表人:张容。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申芳酒类商行、泸州国之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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