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505刑初228号公诉机关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晶,女,1994年1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满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西城**。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垦检公刑诉〔2020〕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晶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9月,被告关晶在**公司开发区分公司销售其明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飞悦X8GPS记录仪卫星导航仪”共131台,销售金额达490350元。
经**有限公司证明,关晶销售的标识“飞悦X8GPS记录仪卫星导航仪”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关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关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9月,被告关晶在**公司销售其明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飞悦X8GPS记录仪卫星导航仪”共131台,销售金额达490350元。
经**有限公司证明,关晶销售的标识“飞悦X8GPS记录仪卫星导航仪”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书证:登记表、银行流水、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关晶户籍信息,证人郝某、霍某、王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关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经法庭质证,公诉人、被告人关晶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晶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490350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关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关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关晶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提供了足额的财产保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