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7278号原告:北京众利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拴平,董事长。
被告:上海尤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尤国防。
被告:杭州鼎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
原告北京众利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尤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鼎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众利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众利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众利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北京众利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