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被执行人: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div>法定代表人:程建兵。
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执行人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鲁民终65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6执357号。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
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06执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