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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1民初1457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北京天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457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

法定代表人:陈小燕。

被告: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尚家村於家桥****法定代表人:徐仙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舒商贸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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