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龙口市芦头裕丰百货超市,工商登记经营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南山新和小区商业街18号。
实际经营地址:山东省龙口市新和路与南山南路交叉口西北角。
经营者:高瑞。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芦头裕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鲁06执527号案件指定由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