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38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市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恩,该公司员工。
被告:姚春节,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春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 —2—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