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6民初21490号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SHONGCHENGYE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科,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昌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沁园春景家园14-5-502。
法定代表人:周娅,总经理。
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特公司)与被告北京昌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科、肖宴明及被告昌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昌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山特公司第512383号“山特”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昌诺公司赔偿山特公司经济损失180000元、合理开支即律师费20000元,共计200000元;
3.判令昌诺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山特公司创办于1992年6月10日,二十年来专业从事不间断电源产品、蓄电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产品销售一直很好,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
山特公司于1990年2月20日获准在不间断电源、稳压电源装置商品上注册第512383号“山特”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2月19日。
“山特”既是商标,也是公司企业字号,经过山特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山特”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2018年12月8日,昌诺公司向案外人张之增、耿晶茹销售“神州山特”不间断电源共计41台,该销售涉案商品行为侵犯山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昌诺公司恶意侵犯山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从中间获得了巨大利益,抢占了山特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此,山特公司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昌诺公司辩称,不同意山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方不知道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就涉案商品我方也没有获利,工商查处之后我方即没有再卖侵权商品,工商的罚款我方也已缴纳,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我方也是受害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0年2月20日,洛曼公司经核准注册第512383号“山特”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不间断电源、精密电源、稳压电源装置商品上。
2006年10月14日,山特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该商标。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30年2月19日。
2007年9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山特公司生产的山特牌不间断电源(UPS)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10年8月。
2010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亦授予山特公司上述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2017年10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1757780号“山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其中认定山特公司第512383号“山特”商标在不间断电源商品上经广泛宣传使用其知名度已达到驰名程度。
2018年3月13日,《中国质量报》刊登《对假冒伪劣产品零容忍——山特UPS出重拳维护品牌声誉和用户权益》一文,就山特公司强化打假维权等方面进行了报道。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京工商房处字[2019]第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北京昌诺科技有限公司……经查,2018年12月8日,当事人采取赊账的方式,向唐山市路北区的张之增(唐山市路北区易斯特电子产品经销处)和耿晶茹(唐山市路北区东方源计算机配件经营部)销售‘神州山特’不间断电源共计41台(MT600型17台,MT1000型24台),销售价格:MT600型140元/台,MT1000型240元/台。
其中耿晶茹(唐山市路北区东方源计算机配件经营部)在购进‘神州山特’不间断电源后,对外销售了2台(MT600型1台,MT1000型1台),其余未售出的39台被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管部门扣押并通过物流转寄我局,2019年5月8日,经‘山特’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39台‘神州山特’不间断电源(MT600型16台,MT1000型23台)商品在未得到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授权情况下,侵犯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第512383号‘山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侵权商品非法经营额814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侵权商品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唐山市路北区移转材料、侵权商品鉴定证明等证据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39台‘神州山特’不间断电源(MT600型16台,MT1000型23台)侵权商品;
2.罚款8140元,上缴国库。
”庭审中,昌诺公司认可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认可涉案侵权商品上使用了“神州山特”文字,并表示其已缴纳全部罚款,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
昌诺公司另表示,涉案商品系佛山市菱冠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上门铺的货,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其也未向该业务员支付过货款,说是先放在昌诺公司店里卖,盈利了才付款。
昌诺公司为证明其已尽到注意义务,提交第4236881号“神州山特及图”商标注册证照片、申请号为33014792的“神州山特”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照片,主张系佛山市菱冠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其提供。
其中显示,第4236881号“神州山特及图”商标注册人为林卓辉,核定使用在第9类变压器、逆变器(电)、稳压电源、低压电源、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
当庭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就上述两商标的情况进行查看,显示内容为:第4236881号“神州山特及图”商标状态为“无效”,最近日期的商标流程为2018年3月6日,业务名称“期满未续展注销商标”,环节名称“排版未续展注销公告”;
申请号为33014792的“神州山特”商标注册商品类别为第9类逆变器、稳压电源、低压电源、蓄电池箱等,申请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初审公告日期为2019年2月6日,当前的商标状态为“异议中”。
山特公司和昌诺公司均认可上述现场勘验过程及结果。
山特公司另表示,由于其维权活动的持续展开,目前不存在已注册的“神州山特”文字或图形商标。
山特公司另提交俊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及其经营的网站www.2020ups.com网页截图打印件、河南恒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拟证明昌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娅另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管,熟悉电源行业,周娅担任高管的关联公司还同时经营“山特”品牌的不间断电源,周娅明知山特公司商标权属,系故意侵权。
昌诺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表示河南恒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才成立,没有销售山特品牌产品,俊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山特公司正品没有任何问题。
经询,山特公司表示其律师代理合同还未完成签署,律师费亦未实际支付。
另外,山特公司、昌诺公司均表示就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的MT600型号不间断电源,没有对应型号的山特品牌正品,但就MT1000型号,存在对应型号的山特品牌正品。
山特公司称MT1000型号不间断电源的正品在京东网上的销售价格为828元,昌诺公司则表示根据其和上游进货商的合同约定,该型号产品进货价为593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报纸、行政处罚决定书、网页打印件、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山特公司系第512383号“山特”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就上述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没收了昌诺公司销售的39台“神州山特”不间断电源,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在未有证据证明涉案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昌诺公司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山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山特公司主张昌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诉讼请求,因涉案侵权商品已被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昌诺公司事实上已不能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山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及昌诺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昌诺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涉案侵权商品价格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合理开支费用,山特公司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其自认该笔费用未实际支付,但鉴于本案中确有律师出庭,相关费用亦会实际产生,本院将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对律师费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昌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昌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合理开支3000元;
三、驳回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北京昌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